近日,延安必康发布公告,公司及实控人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被罚3070万元,实控人李宗松被终身市场禁入,还有多人限期市场禁入。

01 罚款3070万、3人被禁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50万元罚款

对李宗松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李京昆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香兴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董文、陈俊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邓青、何宇东、岳红波、王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对黄辉、杜杰、党长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对李宗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京昆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香兴福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02 违法事实

1、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虚构资金循环等方式,两年虚增营业收入171,775.75万元、利润总额93,330.66万元。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2018年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7.46亿元。

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19年虚假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03,601,800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77%;2020年新增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4,679,557.66元,期末占用余额为838,281,357.66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38%。

3、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2020年9月14日,延安必康收购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北盟物流在被收购前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提供担保合计2,795,780,000元。收购完成后,上述担保仍在担保期内。

北盟物流作为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金额2,795,780,000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3%。

延安必康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如实披露。

03 连续2年年报审计未通过被强制退市

延安必康于2023年6月9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延安必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被要求股票终止上市。

终止上市决定日期为2023年6月9日、摘牌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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