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湖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维护河湖库生态功能,履行河湖(库)长制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本公告。

一、保护范围

(一)河道(沟道)按年径流量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1.喀什河、巩乃斯河、博尔博松河等河道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50-100m。

2.群吉萨依河、喀拉苏河、巴颜郭愣河、克其克苏布台河等河道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下的,管理范围为15-30m,保护范围30-60m。

(二)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1.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大型100-150m,中型80-120m,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大型300-500m,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大型500-1000m,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2.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JLT、WQ、加勒库勒水库属于山区水库。

3.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m保护范围。

(三)引水枢纽管理和保护范围:

尼勒克沟引水枢纽、克令引水枢纽、黑山头引水枢纽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m。

(四)渠道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1.克令灌区、乌赞灌区、加哈乌拉斯台灌区、也列莫顿灌区、喀拉苏灌区的渠道设计流量在10m³/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2-10m。

2.胡吉尔台灌区、团结灌区的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³/s,管理范围为10-20m,保护范围10-20m。

3.渠道设计流量在50m³/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20-50m。

二、禁止行为

(一)乱占行为:严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围垦河道、水库,侵占水域、滩地、种植碍洪林木及作物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设置围堤、拦河渔具及围坝,非法挖筑鱼池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二)乱采行为:严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对私挖盗采砂石资源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乱堆行为: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乱建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修建碍洪建筑物、构筑物等。在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及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不得在渠道、水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不得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2.在堤防、护堤地建房、;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4.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5.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8.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四、举报机制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侵占河湖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公众积极参与河湖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举报侵占河湖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违法行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侵占河湖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尼勒克县水利局执法监督科:13909994677、13899793783、13519996029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司、和社会各界严格遵守,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占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自行恢复原状。未自行恢复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恢复。对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尼勒克县水利局

2025年4月10日

来源:尼勒克县水利局

监制:陈露杰

审核:王正伟

责编:曹 明

编辑:达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