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人民政府关于集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告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各位驾驶员:

为全面改善集镇车辆停放秩序,建立健全车辆停放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道路空间利用率和通行效率,彻底扭转集镇车辆乱停乱放、道路拥堵难以通行的现状,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畅通、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决定在十八连山集镇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收费范围

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临时停车泊位和烟叶站、烟叶站对面、司法所门前3个停车场。

二、收费标准及时间

(一)集镇街道临时停车泊位(每天8:00-20:00收费)

1.11座以下客车或2吨以下载重的非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车每次3.00元;超过1小时的时段每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普通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每车每次3.00元;超过3小时的时段每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集镇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

1.11座以下客车或2吨以下载重普通非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车每次3.00元;超过1小时的时段每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12座以上客车或2吨以上10吨以下载重车等非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车每次10.00元;超过1小时的时段每小时加收2.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11吨以上各种非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车每次15.00元;超过1小时的时段每小时加收2.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4.普通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每车每次3.00元;超过3小时的时段每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5.摩托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停车标准为30分钟以上每车每天2.00元。以上收费标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三、减免规定

(一)对执行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救难)车、工程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专属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对在集镇街道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公交车免收集镇街道临时停车位停车服务费。

(三)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除新能源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对持有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的残疾人专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集镇街道临时停车泊位每天20:00至次日8:00免费停放。

四、收费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曲发改收费〔2017〕2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1162号)、《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免费停车有关事项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4〕17号)。

五、执行时间

自2025年4月12日起,开始启用智慧停车系统实行停车服务收费。

六、其他事项

(一)大型机动车禁止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街道停放,其他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规范停放,免收集镇街道临时停车服务费。

(二)对不按规定在集镇道路及人行道上随意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由交警部门按有关交通法规强制拖离并进行罚款、扣分处理。

(三)所有车辆须按箭头指示方向规范停放。请各位驾驶员认真遵循交通规则文明行车文明停车,共建、共治、共享美丽宜居宜业的十八连山。

此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

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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