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在医美行业繁华的背后,“黑医美”悄然而至,成为行业“毒瘤”,让“美”蒙尘。

案情介绍

2022年,徐某在经营美容店期间与李某合作注射除皱针等美容项目。双方约定由徐某招揽顾客、提供场所,李某提供产品、实际操作,平分美容项目营业额。徐某明知被害人印某系过敏体质,仍按照李某的要求为印某双眼下眼睑部涂抹含有利多卡因的麻舒痛乳膏。约三十分钟后,李某在未了解印某身体状况情况下,两次使用微型针头将含有利多卡因的除皱产品注射进印某左下眼睑。随即,印某出现咳嗽、干呕症状,继而大小便失禁、全身皮肤发紫直至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徐某无医师资格。经扬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注射除皱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经鉴定,印某系外敷、皮下注射利多卡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徐某均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徐某明知被害人系过敏体质而在李某的安排下外敷含有利多卡因的乳膏,李某在对被害人注射含有利多卡因的美容产品前未问询其过敏体质等健康情况而径行操作。二人直接忽略过敏体质不适宜医疗美容问题,采取侵入式手段进行医疗美容,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对李某、徐某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1

接受医疗美容时要选择正规机构、咨询正规医生,使用正规产品。合法的医美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清晰的产品标识,正规的批准文号。合法的医美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包含医疗美容科,执业医师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消费者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商家资质、执业医师资格等信息。

2

医美手术前充分了解将要实施的医疗美容手术措施、医疗风险,与医生详细沟通,告知自身身体状况、过敏史、手术史、医疗美容史等,并谨慎选择医美项目。

3

警惕虚假宣传以及夸大功效、贩卖“容貌焦虑”的诱导性宣传,擦亮眼睛,识清辨明,避免陷入“黑医美”陷阱。

*图片源于网络

供稿 季聪聪

编辑 卢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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