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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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是执行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手段。
那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吗?
最高院在《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查封、冻结财产的意⻅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
最高院认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根据该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本案中,甘肃甲公司将进入执行程序前当事人在借条中所作意思表示“视为被执行人已明示同意”,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执行法院在未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裁定变卖案涉股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潜在竞买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通过充分竞价,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
变价所得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均较大,故在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查封、冻结财产的意⻅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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