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下午

上海地铁一号线发生男子猥亵女乘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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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某,猥亵,行拘!杨某,造谣,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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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猥亵,行拘!杨某,造谣,被抓!

(视频来源于网络)

4月9日上午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

官方微博通报

2025年4月8日18时30分许

姚某(男,41岁)

在地铁1号线列车车厢内

对一名女乘客实施猥亵行为

后被周围乘客扭送至公安机关

目前姚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官方微博通报

原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

可该事件在引发关注后

有人竟借机捏造散播谣言

并在网络发布消息称

“4月8日轨交1号线猥亵案

被侵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相识

并相约至地铁内实施违法行为”

4月11日,据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官方微博消息,4月10日,杨某(男,36岁)为博取关注,满足个人虚荣心,凭空编造“4月8日轨交1号线猥亵案被侵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相识并相约至地铁内实施违法行为”等不实信息,并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在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杨某已被抓获,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发布的警情通报

不少网友纷纷留言

为公安机关处置谣言速度点赞

速度够快!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法律链接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充公安提醒

拒绝“流量至上”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

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一旦构成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编 辑:江贞蓓

审 核:刘 柳

审 定:张文敏

来 源: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