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13时许
许某(16岁)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
后载郭某(15岁)
沿路右侧行驶至
月塘镇月埔小学门口路段时与正在通过斑马线的
吴某(13岁)驾驶莆田牌照二轮摩托车
发生碰撞
造成许某、郭某、吴某三人受伤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因许某超速行驶、吴某横穿道路
双方负同等责任
近年来
骑行电动自行车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骑行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若未成年人发生事故
所有的损失和赔偿由监护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
常常出现违法驾驶行为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不注意观察、减速
未成年学生载同学在路口未观察减速,撞到正在横过斑马线的两名儿童。
随意变道
未成年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未注意观察道路车流情况,随意变道,与同方向一车道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
违法载人
未成年学生搭载同学,未靠右行驶,与对向一辆轿车相撞。
追逐打闹
未成年学生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与同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同学嬉戏打闹,追尾前方小车。
少年儿童的交通安全
牵动着所有人的心
交通安全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
作为监护人
有责任履行好监护职责
加强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监管
作为驾驶人员
驾车时心怀一份社会责任
保持高度安全意识、防范意识
遵规守法,平安出行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交警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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