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集中体现在其特殊的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复合风险:一是垂直空间蔓延极快,“烟囱效应”导致火势通过电梯井、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加速扩散,高温烟气可在数分钟内充斥整栋建筑;二是外部消防救援能力受限,传统消防设备难以覆盖百米以上楼层,举高消防车作业受场地、风力等因素制约;三是风险叠加效应显著,建筑内部电气线路复杂、可燃装修材料多,加之部分楼宇存在消防设施维护缺失、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一旦起火极易形成立体燃烧。这些特性使得高层建筑火灾呈现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救援复杂等突出特点,成为现代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挑战。《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与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
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
《条例》构建政企协同的治理机制,推动消防站布点优化、装备升级,强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落实"双预防机制",形成闭环管理。通过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责任主体、配备专业救援设备、制定分级防控方案等措施,构建“预防——处置——救援”全链条防控体系。
一方面,推动管理单位积极履行法定责任,通过日常风险排查,消除“带病运行”隐患,破解以往权责不清导致的设施瘫痪、管理缺位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预案演练和设施升级,缩短黄金救援时间,大幅提升自救能力。这些措施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破解高层建筑“救援难、逃生难”困境,降低火灾引发群死群伤的概率,最终实现社会成本节约和城市韧性提升的双重效益。
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排版丨赵蕊馨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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