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现予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如对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姓名 驾驶证号码

陈*广 32072119******0879

吴* 32070519******3515

徐*亮 32072119******5233

王*全 32072319******2834

杨* 32072319******2833

李* 32072219******003X

卞*祥 32070619******1035

邵* 32070519******2528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4月11日

来源|连云港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