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影视公司承诺"投资款全额返还+固定收益",最终却因票房惨淡无法兑付。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判例,解析保本条款的效力边界,揭示影视、基金、理财三大领域的法律风险。
一、血本无归的影视投资:保本条款为何失效?
2024年某电影《星辰大海》上映后票房仅3000万,某影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影片收益未达投资额,制作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投资人起诉后,法院却判决保本条款无效。
法律焦点:
合同性质认定:法院认为保本条款使影视投资异化为借贷关系,违背"风险共担"原则
效力评价标准:
固定回报型条款直接无效(如"保证年化8%收益")
差额补足型条款需审查是否实质转嫁风险
最新裁判趋势:2024年北京金融法院在(2024)京74民终XX号案中明确,影视投资保本条款违反《民法典》第153条公序良俗原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影视投资合同若包含"到期无条件回购""收益补差"等表述,极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在《投资协议》中设置阶梯式分成条款,将收益与票房、版权收入等实际经营指标挂钩。
二、私募基金"刚兑承诺"的司法困局
某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回购协议》向投资者承诺"3年返还本金+年化12%收益",最终因底层资产亏损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基金管理人承担70%过错责任。
三大核心争议:
效力认定分歧:
上海金融法院:穿透审查交易实质,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深圳中院:尊重商事外观,条款无效但过错分担责任
新规冲击: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禁止保本承诺,效力认定标准趋严
责任划分规则:
管理人未尽适当性义务:承担50%-100%赔偿责任
投资者自甘风险:自行承担20%-50%损失
实务应对:
合格投资者需留存风险测评、双录视频等证据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四步尽调法"(主体审查、风险告知、匹配测试、定期披露)
三、理财产品"保底陷阱"的破局之道
2024年某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暴雷,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保本保息"但合同未载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本金损失的80%。
风险防控要点:
条款效力分水岭:
事前保底:一律无效(如宣传材料载明"零风险")
事后补签:可能有效(需证明非诱导性承诺)
证据收集指引:
有效证据:载明保底内容的微信记录、双录视频
无效证据:单一证人证言、事后补充说明
索赔策略优化:
优先主张卖方适当性义务违规
次选路径:追究虚假陈述或欺诈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醒:购买理财产品时,务必要求销售人员对承诺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避免使用"预期收益""历史回报"等模糊表述。
四、三大领域风险应对指南
场景无效情形有效例外证据固定要点影视投资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条款票房对赌协议投资款支付凭证+分账记录私募基金关联方出具担保函结构化产品劣后级自担风险约定合格投资者证明+风险揭示书银行理财宣传材料使用"保本"表述事后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销售过程录音+产品风险评级报告
结尾互动:您在投资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保本承诺"?认为金融机构应如何平衡业务拓展与合规底线?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观点。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均作脱敏处理,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基金、影视等泛娱乐产业法律实务研究。转载请标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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