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网友咨询:

在网络平台购物选择货到付款的,能否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杨媛媛律师解答: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7天),如果消费者因为个人喜好、质量问题或其他合理原因不愿意完成交易,可以选择退货。如果网络平台购物选择货到付款,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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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媛媛律师补充: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杨媛媛律师

法律硕士,重庆承业(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业务方面,成功办理多起涉企诉讼;刑事业务方面,成功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取得了不起诉、缓刑、二审改判违法所得金额等的优秀结果;非诉业务方面,相继参与多家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