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开的几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有消防救援人员受到追责问责的情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处分的权限与普通公务员有所不同。
通常,对于消防救援人员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是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的,分别是:
应急管理部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总队级正职、副职干部;
(二)一、二级专员;
(三)专业技术四、五、六、七级干部。
消防救援局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消防救援局机关支队级正职、一级督导员、专业技术八级以下干部;
(二)消防救援队伍高级消防员。
总队级单位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支队级正职、副职干部和大队级正职干部,一、二级督导员和一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干部,中级消防员;
(二)本级机关大队级副职、二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干部和初级消防员。
支队级单位对下列消防救援人员实施处分:
(一)大队级副职和站级正、副职干部,二、三四级助理员,专业技术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级干部;
(二)初级消防员,预备消防士。
大队级单位没有实施处分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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