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在杨律师办理的多起职务侵占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对自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辩解,认为自己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而认为自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该如何界定?

作为办理过百度高管职务侵占案、高校校长职务侵占、银行会计职务侵占等数十起重大职务侵占案件的刑事律师,我深知被告人家属此时的焦虑。许多案件的关键分歧,往往就落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今天,我将结合实务经验,用最平实的文字解读这一核心逻辑,力求能为非法律行业的普通人提供一些帮助。

一、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并非单纯指“拿钱不还”,而是包含两层含义:

  1. 核心动作:排除单位控制:行为人通过隐匿、转移、变卖财物等手段,让单位彻底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典型的行为如:
  • 将自己主管的公司货物转卖他人并将销售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
  • 挪用公司资金后虚构交易平账;
  • 挪用公司资金后携款出逃等等。
  1. 必备目的:谋求个人利益:这里的谋求个人利益主要是指用于自身消费或者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如投资、偿债等私人用途。

需要注意的是

  • 第一,为与自己有关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的,一般也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第二,临时借用与非法占有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的归还能力和意愿。实践中常见的典型案例为: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如投资失败),但能提供资金流向证明和积极补救行为的,可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重罪。

二、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杨律师办理的众多职务侵占案件和相关权威的司法判例,我总结出实务中司法机关重点审查的三大证据链:

1. 资金流向特征

  • ① 财物去向:如果资金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例如将公司款项用于个人购房、个人奢侈品消费等,将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② 财务痕迹:行为人是否通过伪造合同、销毁账务材料、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平账或者刻意制造账务混乱,如某国企高管曾以“支付供应商货款”为名转账,实则将资金转入亲属账户,这种刻意切断资金关联、伪造证据的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会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③ 持续时间:这一点主要是区分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如果行为人长期挪用公司资金且无归还迹象,如某案中当事人连续三年将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期间从未提过归还计划,将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行为人事后表现

  • 第一,在面对公司追讨时,是否隐匿行踪、销毁证据?
  • 第二,是否编造“借款”“投资合作”等虚假理由拖延?这些行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综合情节考虑

  • ① 职责权限:如财务人员直接转移资金,比普通员工更具主观恶性,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的占有目的。
  • ② 财务状况:若行为人个人债务缠身仍侵占公司财物,会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某银行行长贪污案中,其挪用公款时个人账户已有数千万债务,法院据此认定“无归还可能性”。

三、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辩护的重点与建议

如果家属或本人正面临职务侵占罪调查,请斟酌和考虑如下建议:

  • 第一,可以保存相关证据,但是不能销毁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第二,在面临司法机关调查前,可以就案件事实全面向律师陈述以获取和储备有关案件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权利,因为一旦被抓,获取信息的条件将会极大的受限。
  • 第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前,退赃退赔是笔者对职务侵占案件始终强调的要点之一,即便暂时无法全额退赔,也要通过书面承诺、部分还款等行为表明悔过态度。

【作者介绍】
杨有有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辩护方向法律硕士。杨有有律师具备完整的公检法实习工作经历,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参加律师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控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劳动争议等案件,参与办理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案、某高校校长涉黑案、某法院院长贪污案、某国企虚假诉讼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