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 〔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数据共享、工作协同,助力耕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建立数据共享清单。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共同协商制定数据共享清单,明确数据共享的内容、渠道、频率,并定期调整。其中,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共享的数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和边界、土地经营权调查成果、宅基地审批成果、耕地质量等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耕地种植用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海水产品产量与海水养殖面积、国家级海洋牧场名录及四至、全国海水养殖证数据、设施农业规模、沿海渔港名录、国家级渔港经济区名录、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对象信息、高清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经批准的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农业园区项目名单及范围等数据,以及帮扶项目(含扶贫项目)、乡村特色种植(养殖)业等数据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共享的数据,包括: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三区三线”、渔业用海区划定、海岸线修测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承包地和宅基地登记成果、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审批数据、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成果、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全国养殖用海海城使用权登记成果、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包括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相关信息)、实景三维中国相关数据、高清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等。各地在工作实践中,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数据共享范围。

二是完善数据共享方式。确定适合的共享方式,可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电子政务内网等已有方式共享。在线共享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通过离线拷贝方式交换。列入数据共享清单的,存量数据原则上应全量共享;增量数据根据数据生产频率,能实时在线共享的,应实时共享,不能实时共享的,应明确最短共享周期。对于不动产登记等涉及权利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依法依规、按履职需要共享,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不得以人查房、以人查地。

三是加强数据分析会商。涉及两部门共同推动或密切合作的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种植用途等方面的重大任务,两部门应适时开展会商,提高数据成果应用的准确性。

四是探索业务协作协同。鼓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合作,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探索建设包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宅基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数据的工作底图。加强两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耕地种植用途监测等业务方面的协作协同,共同推动“未耕种”耕地、疑似撂荒耕地核实等工作,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和整体效能。

五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加强数据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防范因数据共享、数据汇聚产生新的数据安全问题。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明确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处(科)室、联络员,加大数据共享工作推进力度,加强对数据共享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尽快取得工作实效。有条件的地方,可明确技术支撑单位,具体承担数据共享、系统平台对接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将对各地数据共享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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