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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老板个人账户收公司款”的场景并不少见:客户货款直接打进股东私人账户、员工工资通过股东微信转账、甚至公司水电房租都从股东个人账户支出……不少企业家认为,公司是自己开的,钱进自己账户只是“左口袋进右口袋”,既方便又省事。然而,这种看似“灵活”的操作正暗藏法律雷区——当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资金边界逐渐模糊,究竟是便捷之门,还是风险之始?股东能否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7日,经营运输业务,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为甲、乙,各自持股50%,但始终未足额缴纳出资。

A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未设立对公账户,日常经营款项通过甲、乙个人账户、微信或现金收取,用于缴纳车辆保险、税费等开支。2017年2月27日,甲、乙将A公司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仅于 2018 年4月变更法定代表人。此后,A公司实际由受让人经营,但工商登记股东仍为甲、乙。2019年11月25日,丙因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起诉A公司,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等。执行时发现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丙于2024年遂起诉甲、乙,主张其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甲、乙作为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其认缴出资期限已经到期仍未足额缴纳出资,且A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甲、乙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乙虽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但未改变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丙,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公司并未设立公户,甲、乙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经营款项,公司账目与股东个人账目不分,且其未能向该院提交其经营公司期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财务账目等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其二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甲、乙就A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向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

把公司资金当“自家钱包”,这种“公账私账不分家”的操作看似方便,实则暗藏巨大风险,轻则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罚款,重则让股东个人背上公司债务,甚至在公司涉诉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冻结股东个人账户。公司本应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但公司账户和股东账户存在混同会导致法律“撕开公司面纱”,股东全部个人资产都可能被执行,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应当如何规范操作,清楚划分个人与公司的界限,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设立独立对公账户,公私分明

公司成立后需立即开设对公账户,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付。所有经营收入(如客户付款、服务费)必须通过公户收取,支出(如工资、租金、采购)也需从公户支付。即使是小额交易(如微信收款),也应每日将款项转入公户并备注用途,避免长期滞留个人账户。若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个人账户(如紧急支付供应商),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归还公户,并保留转账凭证和书面说明(如邮件、内部审批记录)。

2、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应该规范记账,使用专业财务软件记录每笔收支,确保原始凭证(发票、合同、转账记录)与账目一一对应。例如,支付房租时需附租赁合同、发票、公户转账回单,缺一不可。另外,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审计报告可作为财产独立的关键证据,若发生股权转让、大额借款等重大事项,需额外进行专项审计,证明资金流向合规。

3、认缴出资应量力而行,及时缴纳,转让股权后及时变更工商登记

在认缴制下,股东需清醒认识到 “认缴不等于免责”,新《公司法》更是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因此,企业家应根据业务需求合理设定注册资本,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分期缴纳节点(如首期 20%、剩余 80% 在 5 年内缴清),并及时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款。公司还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认缴和实缴情况。另外,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未完成变更前,原股东仍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那么公司是否可能需要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呢,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可供参考。【公司法研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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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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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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