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密集通报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典型案例,从医疗到建筑领域,一批“挂证”公职人员被严肃问责。重庆市纪委监委披露,某区公立医院外科科长罗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违规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至某药店,每月领取500元报酬,累计获利9000元,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这一案例并非孤例,四川省开江县中医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户某某将执业药师证挂靠至药店,违规收取薪酬1.66万元,同样被政务警告处分。此类现象的频发,揭示了公职人员队伍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亟需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官方通报揭示乱象本质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来看,“挂证取酬”已成为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新手段。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通报的12名公职人员案例中,涉及县交通运输局、司法局等单位人员,他们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挂靠至建筑公司,年取酬3000元至8000元不等。甘肃省庆阳市纪委监委在水利系统专项整治中,发现市水利勘测规划设计院36名公职人员违规挂靠资格证至下属企业,共收缴违规所得71.82万元。这些案例表明,“挂证取酬”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滋生了权力变现的土壤。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魏昌东指出,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披着“以劳取酬”“以技取酬”的外衣,掩盖“以权取酬”的实质和交易关系。这种行为违反廉洁纪律,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滋生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的土壤。

律师解读法律边界与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行为不仅违反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更触碰了廉洁纪律红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海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表示,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罪。例如,江苏省南京市原下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科副科长蒯慕宁,将个人一级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在某公司,2010年至2021年收受“挂证费”共计36万元,最终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挂证取酬”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

网友热议背后的社会关切

此类事件曝光后,网友纷纷发表评论,表达对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质疑。有网友指出:“公职人员拿着国家工资,还要在外面赚外快,这公平吗?”还有网友质疑:“这些‘挂证’的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挂靠单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这些评论反映了公众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期待,以及对权力寻租行为的深恶痛绝。

然而,也有部分网友对处理结果表示质疑。例如,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纪委通报的公职人员上班发朋友圈被处分事件,引发了网友对“问责是否过于严苛”的讨论。有网友认为:“发一条朋友圈、给别人顺手点赞回复,耽误得了多少时间精力、造成的影响又到底有多恶劣?”这种质疑反映出公众对执纪监督方式方法的关注,以及对基层干部工作压力的理解。

乱象根源与治理路径

公职人员“挂证取酬”乱象的频发,暴露出监管缺失、制度执行不力等深层次问题。一方面,部分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认识违规兼职取酬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在出现苗头性问题时没有及时制止、提醒教育。

要彻底根治这一乱象,需从制度建设、教育引导和监督执纪三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兼职的范围、程序、审批权限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兼职取酬的发生。例如,浙江省开化县监委委员项建军建议,应完善公职人员兼职审批制度,加强对挂靠行为的监管。其次,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最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从严查处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在整治中补短板、堵漏洞。

公职人员“挂证取酬”乱象的整治,不仅是对个别公职人员行为的考验,更是对社会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一次反思。唯有从制度、教育和监督三方面综合施策,才能彻底撕破权力寻租的隐身衣,还公职人员队伍一片清风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