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在上海港退运回来报关,需要区分不同的贸易方式,以下以常见的 “直接退运货物” 和 “退运货物” 为例进行介绍:
直接退运货物报关
适用情况: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退运境外的情况。
申请流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递交《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直接退运的决定。申请人持批准书按照先申报出口后申报进口的顺序向现场海关申报。
所需单证:《直接退运申请书》及有关情况说明;直接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关单手填联、报关委托书、代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提单、提货单等;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退运货物报关
适用情况:海关放行后的其他退运货物,按照 “退运货物” 的方式来报关。
申报流程:先换单,换取正本提货单。然后进行报检,由商检确认资料及木包装等情况。接着向海关报关,发送电子信息。海关和商检查验,若资料无误,通常可通过。最后安排送货前计划,包括港区计划、动卫检等,可能还需要属地报检,需与报关行确认。
所需单证:海洋提单、提货单;进口 INVOICE、装箱单;退运协议(中文、双方要签字,写明退运原因);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出口核销单、报关单黄联、白联;出口 INVOICE、装箱单;致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说明退回来的原因);如当时是做手册出口,请提供手册;如核销单已核销,至外汇管理局开具 “已核销证明”,如已补税,至税务局出具已补税证明;如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上海企业,请提供退运货物情况表;提供包装证明;国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等退运原因)。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时间限制: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可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 1 年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
退税问题:如果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办理退运进口手续时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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