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

优惠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可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比例在1%以下的,按90%缴纳。

免征条件: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可免缴残保金。

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当地规定比例-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02

增值税

优惠内容: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享受条件: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人数不少于10人(非盲人按摩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人数不少于5人(含)。

03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与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在岗工作;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4

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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