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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应急管理局对四川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四川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AGM1U6D):
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应事先告知。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部)应急告〔2024〕调7-3-1号,因文书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部)应急告(2024〕调7-3-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滨江路252-253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南部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南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3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部)应急告 [2024 ]调7-3-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南部)应急告〔2024]调7-3-1号
四川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7月3日14时许,南部县大河镇刘家坝村5组升钟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你单位聘请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曾雷未取得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四川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在升钟水库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河渠道标段劳务分包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三:《工程建设领域简易劳务合同》复印件壹份,以及马智云、任飞、钟成兵、陈思君、曾雷、刘美平、刘俊周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刘美树为你公司从业人员。
证据四:南部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南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原件一份、《赔偿协议》复印件一份,以及王成、陈思君、刘美平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刘美树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淹溺事故而死亡。
证据五:陈思君、曾雷、马智云、刘美平、刘俊周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证明你单位聘请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曾雷未取得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
证据六:《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部大河“7·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证据,证明南部大河“7·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暴雨天气的情况下未采取防滑等安全防范措施,工人进入施工区域检查、巡查不慎落水,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南部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南部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南部县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充市南部县滨江路180号
联系人:周敏 联系电话:0817-5687711 邮政编码:637300
来源:南部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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