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转变成可撤销婚姻事由,但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等与性、生育有关的疾病,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和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海门市法院给出回应:原告黄某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原系同学,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赠送彩礼。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敦促被告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经勃起困难两年。

黄某某称,被告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将对原告伤害降到最低。

法院认为:被告在结婚前两年已经发现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碍,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原告。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性功能障碍虽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

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的。

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故该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

陈某也表示,婚前其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故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