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询问被害人的规定。

询问被害人是调查取证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询问被害人获取的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因此,询问被害人与询问证人一样,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进行。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以询问的方式,向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进行调查的侦查活动。根据本条规定,询问被害人应适用本法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主要是:(1)可以在犯罪现场询问,也可以到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和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通知其到公安、检察机关进行陈述;(2)询问时必须出示相关的证件证明;(3)对于有几个被害人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4)询问前应告知被害人要如实陈述,并告知作伪证、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5)让被害人核实询问笔录。

执行中应当注意,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询问被害人除了应当依照询问证人的各项规定进行外,还应当注意被害人的特殊心理状态,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害人如实陈述,注意其陈述的细节,防止夸大或者遗漏重要情节。对涉及被害人隐私问题的,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并向被害人说明,以消除被害人顾虑,使其如实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