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孟夏,黔中传一奇闻,谓有“一男二女”拟行婚礼于“世纪佳缘”宴会厅,举城哗然。
此讯初见于市井流言,后经网络沸扬,终成舆论焦点,酒店方察其事之悖法违俗,乃发檄文以昭公义,曰:“华夏婚制,一夫一妻为本,载于《民法典》,乃国法纲常之基。今有妄人欲践礼崩之途,吾等岂可容之?”遂绝其约,舆情始稍息。
此事虽小,然关涉婚姻之义、礼法之辨,可借古鉴今,剖其深意。
昔者,周公制礼,婚有“三书六礼”之规,《仪礼·士昏礼》详载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仪,佐以聘书、礼书、迎书三文,以彰婚姻之庄重。
纳采以雁,喻忠贞不贰;合卺共饮,寓阴阳相谐;结发绾心,誓白首不离。
凡此种种,皆显古人视婚姻为“承宗庙、继后世”之重,非独二人私情,更系家族兴衰、天道人伦。
今世虽简其仪,然核心未改,民国婚书犹存“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之誓,以红笺墨字为凭;今人虽持简册为证,然“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之愿,千年一脉。
然则,三人婚礼之议,竟欲以一己私欲凌驾礼法,岂非悖逆古训?昔《红楼梦》绛珠还泪,尚知“泪尽债清即归仙籍”,今人反以滥情为戏,实可叹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之婚姻制度。”此非独今法,实承古义。
昔《唐律疏议》严惩重婚,明清律例亦以“七出”规束夫妇之义,盖因婚姻之稳,系家国之和。若纵容三人成婚,则纲常紊、伦理溃,其害甚于洪涛。
或问:“古有媵妾之制,岂非多偶?”然媵妾乃宗法之遗,非今世所宜效,且其制亦主次分明,妻为嫡、妾为从,未敢僭越。
今之妄议者,竟欲并尊二女,实为淆乱名分,犹若《红楼梦》中贾宝玉游太虚时,警幻仙姑所诫:“风月之债,皆魔障也!” 情债若滥,必成孽缘。
古之婚祝,重辞章之美、寓意之深,《诗经》贺新婚,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汉赋颂佳偶,云“梁孟才追山海誓,娇比璧珠联”。至若“白首齐眉鸳鸯比翼,青阳启瑞桃李同心”等句,皆以文雅之辞,寄百年之愿。
而今人竟以“三人婚礼”为噱头,其祝词何以着墨?若强拟文言,恐成“画虎类犬”之讥。
昔朱庆馀赋《近试上张水部》,以“画眉深浅入时无”喻忐忑之心,何其婉约;今若效颦而颂畸恋,岂非辱没斯文?
或言:“情之所钟,何拘礼法?”然情若失度,则如脱缰野马,终致倾覆,昔神瑛侍者以甘露惠绛珠,尚需历劫偿泪;今人妄求齐人之福,岂能免于业报?
《红楼梦》黛玉泪尽而逝,宝玉遁入空门,恰证“情债需清,孽缘当断”之理。
反观酒店取消婚约之举,非但守法律之严,更存教化之德,犹若古之君子“以礼止非”。
且观今世佳偶,如“丑丑儿”与“雅薇”之缘:初因拾金结契,后以文字相知,终成连理。其情之真挚,恰合“三生石上注良缘”之古训。
彼等持守一夫一妻之制,方得“鸳鸯谱订成佳耦,伉俪荣谐到百年”之圆满,较之三人婚礼之虚妄,高下立判。
《周易》有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夫妇之道,乃人伦之始、王化之基,世纪佳缘此番举措,非独护法,亦承古礼。
昔孔子删《诗》而留《关雎》,以其“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今人若欲婚姻长久,亦当以礼自持、以法为界。
愿天下有情人,莫效三人婚礼之荒诞,但循“琴瑟在御,莫不静好”之正道,则家国幸甚,文明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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