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在媒体上引发了剧烈的观点争议。争议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就应该视为男方取得了“性同意”权,否则的话,即使是男女结婚,女方一个不高兴,男方就要面临着牢狱之灾。如此这般的司法判决,谁还敢结婚啊?

这种观点对吗?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会可能!是不是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

“婚内强奸”,一直是较有争议的“话题”。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已婚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即使男方以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关系,也不宜以强奸罪认定。但是,如果是离婚诉讼期间、男女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或者女方受丈夫长期虐待期间,丈夫以强制手段和妻子发生关系的,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女)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1996年6月同时向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清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到原居住的房间,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系,遭钱某拒绝。王某将钱的双手反扭,强行与钱发生了关系,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案例二】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女)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却拒绝与李某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2000年6月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因父亲以死相逼,大庆市某区程某(女)赌气和同区男子吴某(男)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与其共同生活,不久还提出离婚要求。2011年10月的一天,吴某酒后越想越“委屈”,便来到女方的工作单位,将程某(女)带至自己的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向警方报案。

2012年1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丈夫强奸妻子的“婚内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陈某蓝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6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因夫妻两人感情不和,被害陈某1蓝搬离并租住他处,两人正式分居。

2019年1月13日23时许,邓某某用偷配的钥匙进陈某蓝租住的大亚湾区西区某某村某某公寓某某房,意图陈某1蓝发生性关系,陈某蓝不愿意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用牙齿咬伤邓某某右手手腕。邓某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尼龙绳陈某1蓝双手绑在背后、用袜子塞住被害人嘴巴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造陈某蓝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邓某某还用白色尼龙绳和皮带将陈某双脚绑住。邓某某拿陈某手机和钥匙下楼买东西,陈某跳到阳台呼喊救命后由群众报警并被公安民警解救。

2019年8月27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缴获的白色尼龙绳一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四个案例,都是司法实务中“婚内强奸”被判有罪的真实案例。

最高法院的观点

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婚内强奸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并确立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指导案例(王卫明强奸案)中明确: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伦理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强奸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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