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国家局牵头讨论《挂网共识》,上午就有一些媒体报出来正式稿了,五一节前发,五一之后落地,五月底各省出最新的挂网规则。
挂网共识(正式稿)提前看,有些变化,内容如下;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特合理价差。
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星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 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
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 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 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
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
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 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 比价规则。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或存在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的挂网价格。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格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
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
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在集采省份按中选价直接挂网。
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外地区,按本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
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
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级平台进行登记。
登记的医院实际采购价供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针对二次议价做了约束。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
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各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各级医药采购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产品, 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各级医药采购平台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 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
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鼓励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鼓励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
鼓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 。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受理挂网申报时,要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直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 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5月底前修订印发本地区药品挂网规则,并负责解释。
有一些变化,多B同C的价格统一的没有了、备案采购的增加了50个数量限制、明确国谈,集采产品不可以二次议价、明确了时间节点。
其他几乎和第三稿没什么变化。
剩下的等待落地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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