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法律定性
2025 年 4 月,珠海海警局在黑洲岛查获一起非法采集无居民海岛生物样本案件。三名嫌疑人携带锄头等工具,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野生中药材牛大力,被现场查获并依法处理。该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交叉适用,凸显了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法律边界。
核心法律定性:
-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根据《海岛保护法》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开发利用行为均需依法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登岛采集生物样本构成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
- 生物样本采集的行政许可:《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样本需经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三名嫌疑人未取得许可,直接违反该强制性规定。
- 生态破坏的法律后果:牛大力作为野生中药材,其过度采挖可能破坏海岛植被与生物多样性,执法部门可依据《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行政责任:基础处罚框架
- 行政处罚依据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立即制止采集行为,防止生态损害扩大。
- 没收违法所得:包括已采集的牛大力及可能的销售收益。
- 罚款:根据违法情节(如采集数量、生态破坏程度),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若采集行为导致海岛植被破坏或生物链失衡,罚款可能接近上限;若未造成实质损害,可酌情从轻。
(二)刑事责任:风险升级的临界点
-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 若牛大力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非法采集可能构成此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键事实:目前牛大力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但地方可能有特殊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名录)。
- 非法捕捞、狩猎罪
- 若采集行为涉及破坏濒危动物栖息地,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 环境监管失职罪
- 若执法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生态修复与赔偿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违法者需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
- 公益诉讼风险: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恢复海岛生态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执法流程解析
- 线索发现:通过群众举报、海上巡查或遥感监测锁定可疑活动。
- 现场处置:登临检查、物证扣押、人员控制(如本案中查获三名嫌疑人及牛大力)。
- 技术鉴定:对采集物种进行 DNA 检测,确认是否为保护植物(如本案牛大力的药食同源属性)。
- 法律适用:结合《海岛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综合认定违法性质。
(二)证据链核心要素
- 主体证据:嫌疑人身份信息、船舶登记资料、采集工具。
- 行为证据: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采集痕迹。
- 物证:牛大力样本、土壤破坏情况。
- 鉴定意见:物种属性、生态损害评估报告。
- 法律依据:审批文件缺失证明、违法条款援引。
(一)风险预防
- 审批前置
- 任何无居民海岛活动(包括科研、旅游)均需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 参考《广东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明确采集行为的审批流程与材料要求。
- 生态评估
-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生物多样性调查,避免触碰保护物种。
- 制定生态保护方案,如划定禁采区、限制采集规模。
- 人员培训
- 对员工进行《海岛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培训,强化法律意识。
(二)危机应对
- 配合调查
- 主动提供船舶航行记录、采集日志等证据,避免对抗执法。
- 专业辩护
- 针对证据合法性(如执法程序是否合规)、法律适用(如牛大力是否属于保护物种)提出抗辩。
- 生态修复
- 主动承担补种植被、修复土壤等责任,争取从轻处罚。
- 名录动态更新:建议将牛大力等具有生态价值的药用植物纳入地方保护名录,明确采集标准。
- 跨部门协同:建立海洋、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无居民海岛监管。
- 科技赋能:推广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提升违法行为监测能力。
- 公众教育:通过案例宣传、社区讲座普及无居民海岛保护知识,减少 “法盲式” 违法。
无居民海岛作为国家战略资源,其保护与利用需在法治框架内平衡。本案揭示了非法采药行为的多重法律风险,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再到民事赔偿,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企业与个人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执法部门则需加强监管力度,通过技术创新与制度完善守护海洋生态安全。
我是湖南省衡阳市执业律师封云凯(个人网站:www.26907.com)。@衡阳封云凯律师
超800宗胜诉案例。
全国办案,刑民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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