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地铁偷拍未成年女孩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男子在地铁上拍摄一位穿着得体、举止正常的女生,并在发布时配文“这妹妹不错”,引发网友群情激奋。不少人认为这属于对未成年人的侵犯,更有人直指其“涉嫌违法”。然而,当当事人留言要求删除时,该男子不仅未及时处理,反而嚣张回应:“删不删,看我心情。”这一态度,再次激起公众怒火。

法律学者龚翔:从法律角度看,此事并未违法

面对汹涌的舆论,有法律背景的网友开始关注此事的“定性”。对此,法律学者龚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从法律角度,并没有违法,也不存在肖像权侵犯行为。在司法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你要举证对方对你存在一定客观事实的肖像权侵犯。比如说是否依靠你的肖像权进行了盈利,是否对你的肖像进行了污损等负面的文案。”

换言之,仅仅是在公共场合拍摄,并发布简单描述性的文案,并不构成违法行为。龚翔指出,文案“这妹妹不错”,在法律上没有明显问题,在道德上可能因语境被人诟病,但归根结底,是表达个人审美的一种方式。

肖像权≠你认为的“我不愿意你拍”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被拍了、不愿意出镜,对方就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实际上,龚翔强调:“在公共环境中拍摄到人,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他还举例道:“新闻坊天天都会拍到路人,难道每一个都去要授权吗?”

根据《民法典》,构成肖像权侵权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未经同意使用肖像,二是存在盈利、污损等主观恶意。这次事件中,博主虽未获同意拍摄,但文案 “这妹妹不错” 属于中性评价,既未丑化形象,也未直接用于商业宣传,因此不触犯法律。龚翔特别强调:“新闻报道中常见路人出镜,法律对公共空间拍摄的容忍度本就较高。”

因此,即使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也需要明确,是否构成肖像权侵犯,需要有客观证据支持。比如对视频进行恶意剪辑、加上侮辱性语言、进行营利性传播等,才有可能构成法律层面的“侵权”。

删除与否,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义务

那么,当事人留言要求删除,对方是否一定要配合?对此,龚翔给出明确界定:“如果当事人刷到了,要求删除,对方可以根据态度,友善和尊重进行处理。但这并非法律强制义务。”

从目前的事件来看,该博主回应“删不删看心情”的态度确实存在问题,这属于道德层面的冷漠和不负责任。而被拍女生若能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也许会有更理性的解决路径。

三方皆有过失,别被情绪带节奏

龚翔总结认为,这次事件中,“拍摄者为了流量,被拍者缺乏法律意识而上纲上线,媒体为流量进行剪辑炒作”,三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

他提醒公众:“如果我们在这个人人都拿着手机就能拍视频的时代,一味上纲上线,未来你在外旅游、随手拍摄照片或者视频、分享视频照片,也有可能不小心侵犯他人肖像权。法律是理性的,不是情绪的宣泄场。”

同时他也批评了部分律师的观点:“公共场合拍摄他人不提倡”的说法太片面,应更加注重法律与现实的边界与平衡。

这起地铁偷拍事件,恰似一面棱镜,折射出技术时代公民权利与自媒体生态的深层矛盾。法律学者龚翔的解读,既澄清了 “侵权认定” 的专业标准,也揭示了 “道德批判” 的局限性。当我们在公共空间举起手机时,或许该多一份敬畏:镜头可以记录美好,但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武器。唯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平台的主动作为与公众的文明自觉形成合力,方能在流量狂欢中守住文明的底线。

公共空间不是法律真空地带,但也不是道德批判的高地。在这个人人都是记录者的时代,拍摄、被拍、传播之间的边界,需要的是理性、沟通与尊重,而不是“一抓就判”的舆论绑架。我们需要的,是知法懂法、明理通情,而不是盲目跟风与情绪宣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