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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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前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朱振平律师解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一)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保全错误;

(二)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

(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解除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朱振平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案件前,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

(三)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四)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朱振平律师

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至执业以来,务实高效承办或合办了大量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务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民商事及刑事等领域,积累为了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充分发挥律师执业技能,用专业,高效地法律服务,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多家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项法律服务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