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细化药品零售环节行政处罚标准,明确 10 类重点监管情形及裁量规则。结合国家药监局 2024 年 8 月施行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新规对药店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涉及假劣药销售、处方药管理、药师配备等高频风险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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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核心:罚款裁量规则更透明

《基准》明确,罚款金额按 “减轻、从轻、一般、从重” 四档划分:

  • 倍数罚款(如货值金额 15-30 倍):从轻处罚≤区间 30%,一般处罚 30%-70%,从重处罚>70%;

  • 幅度罚款(如 2 万 - 5 万元):从轻处罚≤区间 30%,一般处罚 30%-70%,从重处罚>70%;

  • 仅设最高罚款(如 50 万元以下):从轻处罚≤30%,一般处罚 30%-70%,从重处罚>70%。

同时强调,“减轻 / 从轻处罚” 时 “以下” 不包含本数,“从重处罚” 时 “以上” 不包含本数,避免裁量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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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类重点处罚情形:药师需逐条对照规避

1

无证售药:严打非法经营

违法行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115 条,责令关闭,没收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5-30 倍罚款(货值不足 10 万元按 10 万元计)。

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以下是相关适用情形(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以及裁量因素和基准。

  • 关键提醒:药师需核查门店资质,严禁参与无证经营,避免 “默许或协助” 无证销售。

2

销售假药:顶格处罚 + 资格禁入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116 条,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处 15-30 倍罚款(不足 10 万元按 10 万元计),吊销许可证,相关责任人终身禁业,可并处拘留。

裁量范围: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使用假药按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

  • 合规重点:严格查验供货资质,杜绝来源不明药品,尤其警惕 “偏方”“特效中药” 等风险品种。

3

销售劣药(含过期药)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117 条,一般情形处 10-20 倍罚款(生产 / 批发不足 10 万元按 10 万元计,零售不足 1 万元按 1 万元计);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 操作要点:定期清理效期药品,近效期药品单独标识,避免过期后继续陈列。

4

中药饮片不符标准:首违可警告,罚款可选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117 条,责令改正、警告,可处 10 万 - 50 万元罚款(一般优先适用警告,罚款需结合情节裁量)。

裁量范围: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注:一般适用警告。当适用罚款时,进行以下裁量)。

  • 提醒:虽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但饮片性状、炮制规范不符标准,仍可处 10 万 - 50 万元罚款(一般先警告)。

  • 注意事项:中药饮片验收需核对炮制标准(如《中国药典》或省炮制规范),留存质检报告,杜绝 “外观合格但工艺违规” 的饮片。

5

假劣药“情节严重”:追责到人,收入没收 + 终身禁业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假药,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劣药且情节严重。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没收责任人违法所得,并处收入 30%-3 倍罚款,终身禁业,公安机关可处 5-15 日拘留。

裁量范围: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风险警示:发现假劣药需立即下架、报告,切勿心存侥幸继续销售。

6

销售禁药:严管特殊药品流通

违法情形: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如淘汰药品)。

处罚依据:参照假药处罚标准,处 15-30 倍罚款(不足 10 万元按 10 万元计),个人最高可处收入 3 倍罚款及 10 年以上禁业。

裁量范围: 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红线提示:药师需熟记禁止零售药品目录,系统设置销售拦截,避免 “认知盲区” 导致违规。

7

非法进货:从无资质企业购药,罚款 2-30 倍

违法情形:从无生产 / 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含中药材、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129 条,一般情形处 2-10 倍罚款(货值不足 5 万元按 5 万元计);情节严重处 10-30 倍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裁量范围: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管控重点: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留存随货通行单,拒绝 “个人供货”“超范围供货”。

8

未报告麻黄碱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最高罚 5 万元

违法行为: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多次购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报告。

处罚依据:《河北省禁毒条例》第 56 条,警告并处 2 万 - 5 万元罚款,直接关联禁毒监管红线。无需 “造成后果” 即可处罚。

裁量范围: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报告义务:发现顾客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如复方甘草片、新康泰克),超过正常医疗需求,需 24 小时内向药监或公安报告。

  • 执行要点:建立限购登记制度(如单次限购 2 盒),对 “每日多次购买”“同一人短期大量购买” 触发预警并上报。

9

处方药违规:赠药、无处方销售均触罚

三类红线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如抗生素、降压药);

  • 以 “买赠” 形式赠送处方药或甲类 OTC(如购感冒药送胃药,若后者为甲类 OTC 则违规);

  • 药师/药学人员配备不合规(如执业药师挂证、在岗时间不足)。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72 条,逾期不改处 5000 元 - 5 万元罚款,造成危害处 5 万 - 20 万元罚款。

裁量范围: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操指南:处方审核系统需真实录入处方影像,赠药活动仅限乙类 OTC 或非药品,药师需全程在岗并公示信息。

10

限制类药品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禁售

违法行为: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类激(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说明:胰岛素可零售,但其他肽类激素(如生长激素)、蛋白同化制剂(如司坦唑醇)严禁销售,违者按 “销售禁止零售药品” 处罚(5 万 - 20 万元罚款)。

  • 品类核对:定期更新禁售目录,系统设置关键词拦截,进货前核实药品分类。

药师合规提示:3 个合规关键点

建立 “风险自查清单”:

  • 每月核查:处方药销售记录(是否 100% 凭处方)、效期药品管理、药师考勤记录、进货资质档案;

  • 重点标注:禁售药品目录(打印张贴于收银台)、麻黄碱复方制剂限购政策、赠药活动合规范围。

强化 “过程管控”

  • 处方审核:确保纸质 / 电子处方真实有效,儿童、孕妇用药需特别标注;

  • 效期管理:建立近效期药品台账(3 个月内到期重点提醒),过期药品单独封存并按流程销毁;

  • 系统对接:与监管平台联网,及时上传处方药销售数据、麻黄碱购买记录。

提升 “责任意识”

  • 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 “挂证”“无证上岗”,执业药师需在营业时间内全程在岗;

  • 对门店促销活动提前合规审查,明确 “处方药及甲类 OTC 不得作为赠品”;

  • 发现违法线索(如供应商资质异常、顾客异常购药),第一时间向企业质量负责人报告。

新规的落地标志着药品零售监管从 “结果处罚” 向 “过程管控” 深化,药师作为门店合规的 “最后一道防线”,需从 “被动执行” 转向 “主动防控”。建议对照 10 类重点情形立即开展自查,尤其关注罚款裁量中的 “货值计算规则”(如零售劣药最低按 1 万元货值算)和 “资格罚”(终身禁业、吊销许可),以细节合规守护职业安全与公众用药安全。

(注: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政策整理,具体执行以官方解释为准。)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