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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尘埃落定后,我的朋友小文就性同意权的问题和我展开了讨论,以下是讨论的实录:

小文:你觉得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当事人冤不冤?

LSP:冤不冤,看证据。

小文:那你觉得证据充分吗?

LSP:这是隐私案件,我看不到全部证据,但是就目前法官宣布的证据,除去口供,我就说物证、鉴定意见部分,我觉得不是很充分。

小文:详细说说。

LSP:法官说的证据中的物证部分:

第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这些证据,与强奸案没有关联,最多证明双方之间发生过扭打。

第二、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有人觉得鉴定意见是铁证,我看也未必。

先说精斑,床单是当事人自己床上的,当事人是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平时有些自渎行为不也很正常?就算不是 自渎,床单上有精斑也不能证明插入行为的既遂;

再说混合 DNA基因分型,这种含含糊糊的表述,看起来似乎铁证如山,其实就是不清不楚,两个人在床上休息过,床单上检测出两个人的 混合DNA基因分型不是很正常事情?

我们要明白一件事情,在我国,成年女性的强奸罪既遂就意味着插入既遂,那 混合DNA基因分型就必须要在男子的生殖器或者女子的生殖器内采样获得,那才能证明插入既遂,或者在采用安全套措施的情况下,在安全套内部采集到男方DNA,在安全套外部采集到女方DNA。

第三、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这也是只能证明男女双方发生过争执、扭打,不能证明插入既遂。

如果再加上男方母亲披露的一些事实,例如:女方处女膜完整、女方内裤上未检测出男方DNA等,至少在物证上,很难称之为“证据链完整”。

在物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口供就成了重要证据,男方由于做过多次有罪供述,这也是让法官作出判决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要提醒你的是,口供的真实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是值得探讨的,原因我就不多说了。

小文:那作为一名男性,怎样才能防止在和女性发生性行为后,被诬告强奸呢?

LSP:用证据证明女方的性同意。

小文:假如我用纸质文件或者APP和女方签订“性同意文书”是否可行?

LSP:不可行,因为你没法证明女方不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签订的。

小文:那我在性行为时,像陈老师一样,征求女方同意,拍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过程,是否具有证明力?

LSP:那当然有用!这是铁证!但是要注意不要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小文:假如女方不同意,或者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偷偷对 双方发生性行为的过程摄录或者录音,这样的视频或者录音证据是否有效?

LSP:首选需要指出的是,你所说的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该视频、录音反映的是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性行为的自愿性,对于刑事案件肯定是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强奸行为不成立。

小文:我明白了,就是说以为我在发生性行为时就偷偷拍摄视频或者录音,如果女方告我强奸的话,我就拿出来自证清白,治安拘留总强过判刑。

LSP:我可没这么说。

小文:我还明白了,难怪在很多有FBI警告的影视作品中,我们总能看到女方在每次有所作为时都会大声叫“YES!”,这就是性同意的表示,也是国民法治素质高的体现。

LSP: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