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吵闹了半个多月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终于在两天前宣判,再一轮讨论的高潮席卷而来,各方意见交锋,你说服不了我,我也说服不了你。
二审开庭之后,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的关键,是两家都有个糊涂的妈妈》,今天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聊一聊这个案件。

明显可以感知到的是,二审宣判之后,网络上认同法院判决和支持女方的意见增多,而在不认同法院判决结果的声音中,有很大一部分肯定了发生过性行为这个事实,只是对于女方的起诉,以及在给付了彩礼和订婚后发生性行为这件事的看法不同。
他们混淆的概念是,“彩礼”无法异化为“性交易”的筹码,“订婚”也并不是女方默认可以发生性行为的前提。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其实和是否已经订婚,以及男方是否已经向女方给付了彩礼都没有任何关系,女方起诉的是男方“强奸”,也就是在女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彩礼和订婚都是民间习俗,对女方来说并不能在婚姻生活中得到保障,对男方来说也不能在性行为中获得任何承诺,在法律层面更不具有任何意义,婚内强奸都会被判刑,何况这只是一对既没有扯证、也没有举行婚礼的“准夫妻”。
所以,这一部分人关注的其实并不是女方是否受到了侵犯,以及男方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女方,而是担心这个案件的判决会给社会造成一种不好的隐忧:
如果以后真的发生了女方诬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样的法律风险?
因此这两天网络上开始出现了各种炮制的所谓“性行为同意书”,以及各种阴阳怪气的声音,个人表示完全可以理解。

相信还有一部分人记得,这个案件在一审前,男方家曾经在网上公开辩称女方是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但是到一审庭辩时变成了主张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抗辩策略发生过非常明显的变化。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曾说过一个观点:男方试图和女方发生性行为,但由于两人都没有经验,并且是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所以这事应该办得不是很成功,但至少有过插入的动作。
虽然二审法院审判长回应称“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但二审宣判后男方依然以“受害人处女膜未破裂和未检出席某某体液及DNA”提出了申诉。
所以今天我想补充和完善一下之前的观点,有没有可能是这样的:
男方试图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该有的流程也都有了,但由于男方是第一次,加上“征服”的刺激和紧张,可能这个过程比较短,并且在女方反抗的时候“一不小心”滑出就发射掉了。
还是那句话,事肯定是办了(“事后,吴某到卫生间冲洗下体,穿上衣服后情绪激动要求回家”),但不是很成功。
这样既能解释“受害人处女膜未破裂和未检出席某某体液及DNA”,也能解释“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所以,我们没有必要纠结是否给了彩礼、是否已经订婚,而应该去看一下这个案件中完整的证据链:男女双方的口供、男方亲口承认的录音、女方在事后的激烈反应(点燃窗帘并且逃出房间)、以及监控显示的画面等等。
审判长在宣判后回应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
铁证如山啊。
有些人谎话一旦说习惯了,最后连自己都会坚信不疑。既然男方坚称自己无罪,甚至不同意缓刑,那这个三年判的是真的一点都不冤。
担忧我们该担忧的,不要去洗不应该洗的,这个案子已经尘埃落定,虽然男方仍然在申诉,但结果大概率是翻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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