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美的追求愈发强烈,肉毒素等医美产品市场需求不断攀升。然而,一些不法医美从业者为了谋取暴利,无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扰乱了医美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且触犯了刑法受到了追究。一、医美行业乱象之肉毒素销售乱象丛生肉毒素作为一种由肉毒杆菌产生的神经毒素,在临床上被广泛用于医美领域,具有“抗老瘦脸”等功效,深受消费者青睐。但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肉毒素,并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这些非法销售的肉毒素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有的可能是在非正规生产环境下制作的,卫生条件极差,存在细菌污染等问题;有的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成分与正规肉毒素不同,使用后可能会引发严重的过敏反应、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且,由于销售渠道隐蔽,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肉毒素的真伪和合法性,一旦使用这些非法肉毒素,就可能陷入健康危机。二、法律利剑高悬之妨害药品管理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该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不仅会破坏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三、案例警示之违法销售肉毒素终获刑(一)泸州市合江县案例2022年4月起,袁某、王某某、黄某某三人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办公场所,以公司名义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将注射类医疗美容产品销售至四川省合江县等地,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248万余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注射类美容产品均含有肉毒素成分;经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注射类美容产品系药品。本案查获的部分伪劣美容产品。被告人袁某、王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合江县检察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三名被告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百三十万元不等的量刑。审理后,县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并判决禁止三名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名被告人当庭服判,均表示不上诉。(二)洛阳市洛龙区案例202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网络等非正规渠道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后通过微信以5600元价格销售给贺某20支肉毒素,获利4200元。经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销售的肉毒素属注射药品,且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使用该涉案产品涉嫌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药品,销售的肉毒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系明知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然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动。(三)印江自治县法院案例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夫妇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美容工作室。2022年7月开始,二被告人通过非法渠道购入肉毒杆菌,部分用于工作室向客户注射,部分用于销售。2023年3月,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印江县木黄镇经营美容店,为了增加营收,其联系二被告人购买十支肉毒杆菌,向部分客户推销后并予以注射。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非法购入并对外销售的肉毒杆菌,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经鉴定,查获的肉毒杆菌中检测出A型肉毒素,已被列入毒性药品管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印江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没收查获的涉案肉毒素等违禁物品并追缴违法所得。四、合法合规是医美从业者生存之本这些案例为医美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医美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医美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采购并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医美从业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在选择药品供应商时,要仔细核实其资质和药品的合法性,确保所使用的药品都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正规产品。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避免因员工的违规行为给机构带来法律风险。此外,消费者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者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诊。同时,需要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对于使用的美容类相关药品,应特别询问该药品的来源以及是否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若因使用非法医美药品遭受损害,消费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美的追求愈发强烈,肉毒素等医美产品市场需求不断攀升。然而,一些不法医美从业者为了谋取暴利,无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扰乱了医美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且触犯了刑法受到了追究。
一、医美行业乱象之肉毒素销售乱象丛生
肉毒素作为一种由肉毒杆菌产生的神经毒素,在临床上被广泛用于医美领域,具有“抗老瘦脸”等功效,深受消费者青睐。但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肉毒素,并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这些非法销售的肉毒素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有的可能是在非正规生产环境下制作的,卫生条件极差,存在细菌污染等问题;有的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成分与正规肉毒素不同,使用后可能会引发严重的过敏反应、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且,由于销售渠道隐蔽,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肉毒素的真伪和合法性,一旦使用这些非法肉毒素,就可能陷入健康危机。
二、法律利剑高悬之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该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不仅会破坏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
三、案例警示之违法销售肉毒素终获刑
(一)泸州市合江县案例
2022年4月起,袁某、王某某、黄某某三人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办公场所,以公司名义组织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将注射类医疗美容产品销售至四川省合江县等地,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248万余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注射类美容产品均含有肉毒素成分;经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注射类美容产品系药品。
本案查获的部分伪劣美容产品。被告人袁某、王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合江县检察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三名被告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百三十万元不等的量刑。审理后,县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并判决禁止三名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名被告人当庭服判,均表示不上诉。
(二)洛阳市洛龙区案例
202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网络等非正规渠道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后通过微信以5600元价格销售给贺某20支肉毒素,获利4200元。经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销售的肉毒素属注射药品,且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使用该涉案产品涉嫌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药品,销售的肉毒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系明知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然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动。
(三)印江自治县法院案例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夫妇在河南省郑州市经营美容工作室。2022年7月开始,二被告人通过非法渠道购入肉毒杆菌,部分用于工作室向客户注射,部分用于销售。2023年3月,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印江县木黄镇经营美容店,为了增加营收,其联系二被告人购买十支肉毒杆菌,向部分客户推销后并予以注射。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非法购入并对外销售的肉毒杆菌,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经鉴定,查获的肉毒杆菌中检测出A型肉毒素,已被列入毒性药品管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印江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没收查获的涉案肉毒素等违禁物品并追缴违法所得。
四、合法合规是医美从业者生存之本
这些案例为医美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医美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医美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采购并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医美从业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在选择药品供应商时,要仔细核实其资质和药品的合法性,确保所使用的药品都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正规产品。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避免因员工的违规行为给机构带来法律风险。
此外,消费者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者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诊。同时,需要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对于使用的美容类相关药品,应特别询问该药品的来源以及是否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若因使用非法医美药品遭受损害,消费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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