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泰州,有士子高氏,年近不惑,形貌端方,然婚事蹉跎,乡党皆言其诚笃,然家贫如洗,媒妁难为。
时有洪媒婆者,设局于市井,号称"通晓海外姻缘",谓越南女子温婉贤淑,十金可聘,高氏闻之怦然,倾尽家财廿二万,托洪氏为媒。
越洋相会之日,阮氏女携婢而至,罗衫轻曳,玉镯铿然,虽言语不通,然以手语相示,眉目传情。
高氏喜不自胜,购金饰十数,手机、绫罗充箱箧,视若珍宝,遂携归乡里,择吉日成婚。
衙署颁证之时,阮氏执手盟誓,言"生死相随",观者无不称羡。
蜜月未满,变生肘腋,七日后晨起,阮氏称归宁省亲,高氏备车马相送,及暮不归,遣仆追寻,唯见空车委地,遍访邻闾,有目击者言见黑衣男子驾车疾驰,车中女子鬓发散乱。
高氏捶胸泣血,检视妆奁,金饰尽失,唯余残妆数盒。
报警于衙,吏曰:"此涉外婚案,非吾辈所能断",乃转诉于靖江孤山法庭。
主审倪法官认定:洪媒婆违《国务院涉外婚介禁令》,以牟利为目的,使婚姻商品化,悖逆人伦,依《民法典》公序良俗条款,判洪氏退还全款廿二万。
然洪氏狡辩:"十金已转交越方中介,余十二万乃辛苦费。"
然举证不力,终成空谈。
此案非孤例,近岁江南频发"越南新娘遁逃"奇闻,观《今日头条》所载,孝感大悟县有团伙以旅游签诱骗妇孺,假扮婚介,实则贩卖人口;陕省眉县更现"一妇三夫"奇案,越南妇流窜三省,卷款百万而遁。
此等行径,俨然成黑色产业链:偷渡—假结婚—诈骗—逃亡,环环相扣。
考其根源,首在城乡失衡,农村男丁过剩,彩礼水涨船高,闽粤之地竟有"百万新娘"之说。次在法网疏漏,《刑法》虽有拐卖妇女之条,然取证艰难。
更有道德沦丧,媒婆视人命如草芥,《离婚法律网》载河北任丘案,史氏婚介以"售后退款"诱人,实则卷款潜逃,受害者反成诈骗同谋。
此案审理,引经据典,颇具深意,主审官引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之说,斥洪氏"以红鸾为商品,视姻缘作交易",按《大明律·户律》,"买休卖休"者杖八十,此案虽涉外,然其理相通,又引《唐律疏议》"良贱相犯"条,越南新娘虽非贱籍,然非法入境,其婚姻自属无效。
然亦有讼师质疑:高氏自愿出资,岂非"周瑜打黄盖"?此说谬矣!《民法典》第八条明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自由乃天赋人权,岂容买卖?昔子产铸刑书,倡"宽猛相济",今立法禁婚介,正为此类弊端。
此案如镜,照见三重危机:
其一,农村婚配困境。晋代束皙《补亡诗》云:"婚姻之故,言就尔居。"今则"有女莫嫁凤凰男,彩礼堆成泰山高"。越南新娘骗局,实为畸形婚恋市场之产物。
其二,法治监管漏洞。隋代《开皇律》设"违制律",严惩非法交易。今涉外婚介禁而不绝,正应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其三,道德伦理崩塌。宋代司马光《家范》训子孙:"婚姻论财,夷虏之道。"今人视婚姻为买卖,古风荡然。越南新娘遁逃,非独个人失信,实乃整个婚介行业失信于天下。
据刑侦档案,此类骗局多循四步:
一曰"画饼充饥":中介虚构越南新娘"勤劳贤惠"形象,如《聊斋》狐仙诱人。
二曰"请君入瓮":组织旅游签证相亲,伪造身份文件,如《拍案惊奇》中假婚书。
三曰"金蝉脱壳":婚后半月内,教唆新娘逃逸,或私奔,或被同伙接应。
四曰"树倒猢狲散":中介卷款消失,受害者取证无门,如《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所载骗局。
尤可怖者,部分新娘早有婚史,湖北孝感案中,一越南妇竟持三本结婚证,真乃"一妇三夫",较《源氏物语》光源氏更甚。
昔管仲治齐,设"女闾"以安商旅,然必官办特许,今民间婚介乱象,恰似晚清"卖猪仔"之变相。当效北宋王安石青苗法,官办婚介,核查资质;仿明代《大诰》,严惩人贩。
更宜兴办夜校,教民知法,如《资治通鉴》载汉宣帝"平理冤狱",使民知讼。今当普法律常识,令百姓知跨国婚姻之禁区。
高氏案终,廿二万灰飞烟灭。然类似悲剧仍日有所闻。悲夫!婚姻本为连理枝,奈何沦为摇钱树?愿立法者明察,执法者刚正,使"执子之手"不再成"割肉饲狼"之谶。此乃盛世之基,亦为万民之幸。
妮妮曰:婚者,人伦之始也,今观越南新娘案,见利欲熏心者置王法于不顾,慕虚荣者堕彀中而不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惟愿世人勿蹈覆辙,使"桃之夭夭"成真,"琴瑟在御"非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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