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据《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区县具体法规,汇总湛江全市及10个区县(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经开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的宅基地政策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1.宅基地面积(依据湛府规〔2022〕4号):

平原/城市郊区:≤80㎡

丘陵地区:≤120㎡

山区:≤150㎡

大部分区市县按城区内外划分面积标准,一般仅有80/120㎡两档的区别,无150㎡档。

2.建筑层数与高度(依据湛府〔2017〕14号):

大部分区市县通常按≤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但廉江、吴川、徐闻有特殊规定,部分指标比市级规定适当放宽。

中心城区内:基底面积≤80㎡,

中心城区外:基底面积≤120㎡。

3.楼间距:需符合村庄规划,调整界址需考虑采光、道路等。

二、市级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1.相同点:宅基地面积上限与省级一致(平原80㎡、丘陵120㎡、山区150㎡)。

2.不同点

层高与总高:建筑层高、总高度等具体参数由市级统一明确,省级未作细化。

区域划分:市级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管理:边界内纳入城镇控规,边界外由区自然资源局核发许可证,省级未作此分类。

三、各区县地方标准

1. 赤坎区

按湛府〔2017〕14号文件执行市级中心城区内外标准,无独立文件。

≤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中心城区内:基底面积≤80㎡,

中心城区外:基底面积≤120㎡。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湛府〔2017〕14号)

2. 霞山区

≤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开发边界内:面积≤80㎡。

开发边界外:面积≤120㎡。

《湛江市霞山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3

3. 坡头区

面积标准同市级(平原80㎡、丘陵120㎡、山区150㎡),≤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

4. 麻章区

≤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中心城区内:≤80㎡。

中心城区外:≤120㎡。

《麻章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湛麻府规[2023] 1号

5. 经开区

≤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开发边界内:≤80㎡。

开发边界外:≤12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6. 雷州市

≤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城区及郊区范围内:≤80㎡。

城区及郊区范围外:≤120㎡。

《雷州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雷府规〔2022〕2 号

7. 廉江市

≤6层,总高≤24m(其余区县多为23 m,略高于其他区县)(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4m(略高于其他区县)。

开发边界内:≤80㎡。

开发边界外:≤120㎡。

《廉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廉府规〔2023〕1号

8. 吴川市

面积≤120㎡,≤5层,总高≤22m,首层≤4.6m,其余层≤3.6 m。

《吴川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吾府规〔2023〕3号

9. 遂溪县

平原≤80㎡,丘陵≤120㎡,≤6层,总高≤23 m(含坡屋顶≤2.2 m),首层≤4.5 m,其余层≤3.2 m。

《遂溪县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遂府〔2023〕5号

10. 徐闻县

新批准农村宅基地建筑基底的用地面积≤120㎡/户

临路宽度决定层数

8米以上道路:≤6层,总高≤23 m;

4-8米道路:≤5层,总高≤20 m;

4米以下道路:≤4层,总高≤17 m。

层数超4层的或建筑高度超过15 m的,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的规定,留足防火间距。

差异分析

面积:多数地区沿用市级标准,吴川、徐闻统一为120㎡;

层高与总高:廉江、吴川放宽层高,徐闻按道路分级管理;

联合建房:所有地区均要求总面积不超分户合计。

四、翻建与扩建

允许情形(市级统一):

1.一户一宅;

2.继承多宅后选定一处改建;

3.法律法规特殊许可。

程序:需重新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调整界址需符合村庄规划。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处理原则:已建成房屋可能面临限期拆除或罚款(具体处罚依《土地管理法》执行)。

执法依据:由镇街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严重者依法拆除。

六、其他补充

联合建房:多户联建面积不得超过分户合计标准。

风貌要求:鼓励传统民居元素(如坡屋顶),禁用全玻璃幕墙。

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岭南新风貌.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

2.市级核心依据

《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湛府规〔2022〕4号)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湛府〔2017〕14号)

3.各区县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