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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类商标文书,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需要领取退信,应该如何办理手续呢?若领取的是补正通知书,期限应该如何计算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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