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宫琳教授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职责便利,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 :特殊职责人员,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其身心健康,仍然决意与之发生性关系。
客体 :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他人的身心健康权利,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的性风俗及公序良俗。
客观方面 :行为人利用了职责形成的从属、信赖关系,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
宫琳作为北京理工大学的教授、博导以及机车学院常务副院长,对举报他的男学生确有教育、指导等职责,属于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宫琳教授被指实施了骚扰、猥亵等行为,并与该男学生发生了性关系,其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当,可能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但仍实施了相关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其行为不仅对该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使其患上了中度抑郁和轻度焦虑,也严重违背了师德师风,破坏了正常的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客观方面,宫教授利用其导师身份和地位,与学生发展不正当关系,存在利用职责形成的从属、信赖关系发生性关系的嫌疑。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该男学生已成年,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针对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这一要件。因此,宫琳教授的行为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但从道德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角度而言,其行为严重不当,引发了社会对此类问题的广泛关注和对师德师风建设的深入思考。
此外,北京理工大学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认定宫琳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属实,已对其作出开除党籍、解除聘用关系等一系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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