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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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时,是否能够获得年终奖是实务中的一个常见争议焦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贡献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本文以最高法案例为依据,为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大美丽于2011年1月至大聪明公司工作,约定大美丽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大聪明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大美丽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
12月29日,大聪明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大美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美丽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聪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大聪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聪明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案件最终到达二审阶段,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大聪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大美丽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二、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大聪明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大美丽在大聪明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大美丽在2017年度已在大聪明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聪明公司未举证大美丽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大美丽在该年度为大聪明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大聪明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大聪明公司关于大美丽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大美丽诉求大聪明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三、律师分析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标准和时间,确保员工知晓并认可相关规则。若因企业原因(如组织架构调整、经营困难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避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估,并保留相关证据。若拒绝支付年终奖,需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发放条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就年终奖等未结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尽量达成一致,避免因争议引发诉讼。
从劳动者角度看,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时间,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产生争议。同时应该注重保存工作成果、绩效考核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年终奖,劳动者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部分客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网信办、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契阔荣建设工程公司、西安诺圆安亲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实业集团、四川神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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