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为我是危言耸听,我这个说法,是根据罗翔老师解释的法律界定“强奸罪”的定论,做出的合理合法的推断。

山西大同案审判长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已经明确规定:男女在性生活中,一定要完全遵从女性的意愿,只要是违背,就是妥妥的“强奸”。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愿的性生活,都属于“强奸”范畴,与领不领证没有任何关系。

罗翔老师在他的普法视频中,就曾经说过一个案例,张三和老婆很恩爱,当有一天张三的老婆喝酒断片了,张三晚上和老婆发生了关系,李四知道这件事,直接报警。

警察问张三的老婆:你喝酒断片了?

张三的老婆回答“嗯”。

警察问:你老公和你做那事了?

张三的老婆回答“嗯”。

刘翔老师的解释是:这就是妥妥的强奸罪

警察直接抓走张三,张三的老婆一看这样,哭着说:“他是我老公,我愿意的啊!”

这个时候,愿意也没用,因为事发的时候,张三的老婆喝酒断片了,已经形成了张三“婚内强奸”的事实。

强奸是公诉案件,不需要张三老婆报警,李四“仗义”也可以报。

就算张三的老婆写谅解书,也要进去踩缝纫机。

(罗翔老师的这个视频,大家可以去网上搜索一下,还能找得到,罗老师解释到最后,只能无语地“呵呵”,因为他自己都无法解释清楚了。)

我相信,有一些男性在喝酒或者什么事情兴奋的情况下,在夫妻生活的过程中,偶尔有那么一两次,在老婆比较抗拒的情况下,强行同房。

这就是“强奸罪”。

所以,我们在大街上随便碰到一个已婚的男人,对方都有很大概率是强奸犯

而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就等于中国的公检法都犯了渎职罪!

为什么会这么说?

因为他们没有针对强奸案提起公诉,这不就是渎职吗?

当然,也有一种解释,他们不知道谁对谁强奸了,也不可能见到一个男人就问。

更不可能见到一个女人:你和你老公同房那么多年,有没有哪一次你不愿意,却被你老公强行那个了?

是不是很搞笑?

一对夫妻几十年的婚姻期间,不可能没有一两次,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同房的。

从概率上分析,肯定有。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性的初次同房。

女人第一次性生活,因为疼痛感,很多都会说一些“疼”、“停”、“轻一点,不要”、“怕怕”之类的话。

即便她和你谈恋爱,两人的感情很好,愿意跟着你去开房,甚至连开房的钱,都是她支付的。

她和你一起洗鸳鸯浴,一起害羞地钻入被窝。

但在最后进入的时候,因为疼痛,女方肯定会有抗拒行为,有的甚至直接推开男性。

这时候她的真实意愿,多多少少肯定是抗拒的,有些女性也确实想暂停,缓一缓疼痛感,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要破处成功,等于是男方违背了女方的意愿!

这意味着按现在的法律规定,男方已经犯了强奸罪。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我相信男女第一次做那事,女方鼓励男方勇敢冲刺的,少之又少!

再者,强奸罪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不需要当事人提起公诉就可以立案,也就是说,即使女方没有告男方,甚至男女双方事后很恩爱,男方实际上也因为曾经违背妇女意愿犯了强奸罪,可以被公检法抓起来判刑。

所以,根据山西大同案的定论,女性第一次同房的表现,中国很可能有几亿男人,实际上已经犯了强奸罪。

再来说说一个很残酷的社会现实,一些女性在婚恋市场上,看不清自己的定位,张口就要这要那,几十万彩礼,车子房子,不能把贷款,还有婚后每个月给多少生活费。

那不是结婚,是找一张长期饭票。

有些男人认为:你们女人把第一次给了几十块的小旅馆,后来又在几百块的酒店中挥洒人生,现在却要我花几十上百万娶你?凭什么?

曾经有个男网红在某个视频节目中调侃:八抬大轿,抬的是大家闺秀,重金娶亲,娶的是完璧之身,三媒六聘,聘的是知书达礼,明媒正娶,娶的是贤良淑德,请问姑娘,你占哪样?

我认为那个男人,说的也有几分道理,定位“结婚”这个词,是男女两人感情升华,达到可以共同生活,一起打造幸福小家庭,共同养育后代,携手走完一生。夫妻双方都应该对伴侣忠诚,无论是感情还是身体。

现在有女性即使结婚了,也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动不动就耍小性子:你不给我买包包,不给钱花,我就不跟你嘿咻……

既然结婚了,就好好过日子,夫妻恩爱,不要有什么小心思,不要在家里当女皇。

家庭地位男女平等!男性可以疼爱和呵护老婆,但不是一味的付出,每天遭受女方的冷暴力。

如果一纸婚姻无法对双方进行感情和身体的约束,要婚姻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