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原文: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三条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
就是说,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执行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是第539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又进一步规定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就说如果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能够提交证据佐证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当然这个撤销,不是说共同财产没有平均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因为离婚案是一个整体解除,如果考虑到一方的过错,或者说子女的因素,所以他并不一定是要均等分割。
就说从前审判时间来看,离婚协议中负债一方把共同财产都给另一方,这种明显的就是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适用这一条的时候,债务应该是发生在登记离婚之前,债务被认定为是负债方的个人债务。
需要注意:
一方面,离婚后举债和原配偶以及已经分割掉的财产是没有关系的;
另一方面,如果说这个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是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同时向他们主张权利。就是说,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不影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那么债权人也没有权利撤销离婚协议。
这条很明显是针对离婚恶意逃债行为,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同时也综合考虑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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