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买房凭什么按125万纳税?
事情经过颇具戏剧性。王刚掏出全部积蓄购置的房产,在契税申报时遭遇系统"当头一棒"。税务系统显示该房产评估价125万元,远高于实际成交价100万元。
王刚对此不解,他认为自己是实打实只花了100万元,而现在税务机关却要求自己按照125万元的标准纳税,这不是坑人吗?
面对工作人员"系统评估价就是计税依据"的解释,王刚当场就爆发了:那我120万卖给你们税务局,你们要不要?
王刚的这句质问,不仅让工作人员哑口无言,更暴露出税收核定制度的深层矛盾。当然,税务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不可能买他的房子,即使真的比市场价便宜了25万。
实际上,在现实交易过程中,房价的上下波动是时有发生,而且是正常的。比如说,房主急着用钱卖房就会便宜些。如果是买房者恰好中意这套房子而房主又不急着卖,那成交价就可能会高些。
不过,工作人员并没有生气,而且还告知他不认可可以申请人工核定。但是,即使最终人工审核认定只有100万,那岂不是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吗?
那么,为什么税务机关收税要按照系统评估价而不是真实交易价格来呢?
刚哥说法
1、核定征税是否有法可依?
其实,这也不全能怪工作人员,他们也是依照规定办事的。
依据《契税法》第四条规定,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2、核定征税的利与弊有哪些?
这一规定原本是为防范"阴阳合同"逃税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逐渐演变为"一刀切"的机械操作。
首先,系统评估价可能存在滞后性。系统评估价通常是依据历史成交数据、区域基准价等静态参数生成评估价。面对当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部分地区房价持续走低的现实,系统评估结果可能出现与市场实际脱节的情况。
以王刚案例为例,因为是定期批量评估,出现滞后性的概率较大。有些地方就存在这种现象:房价明明已经走低,而且趋势较为明显,可是税务机关的评估价仍维持之前市场高点时的水平。
其次,就是评估价形成机制的不透明性。纳税人既不清楚评估模型的算法逻辑,也缺乏有效的异议申诉渠道。
正如网友调侃:"买房时系统显示125万要缴税,拆迁时同套房子评估只剩75万补偿。"这种"双向标准"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现行批量评估系统更新周期普遍为1-3年,在房价波动剧烈时期,这种更新频率完全无法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
假设像深圳这样的高房价地区,如果实际成交价已跌破指导价15%,但税务系统仍在按2020年指导价计税,那么购房者就可能要额外承担数万元税费。
最后,《契税法实施条例》中"明显偏低"的界定标准模糊,各地执行尺度差异巨大。比如说某市规定低于系统评估价10%即启动核定程序,而另外一个市的触发线是20%。这种差异导致相邻城市同类房产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税收待遇。
行政权和财产权的博弈
王刚事件折射出的,是行政权与财产权的永恒博弈。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现实中大量税收细则仍以部门规章形式存在。当"依法征税"异化为"依系统征税",不仅违背税收法定原则,更可能侵蚀市场经济根基。
值得欣慰的是,《契税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建立评估价动态调整机制"可能会写入条款。
但制度完善不能止步于技术改良,更需要构建"纳税人权利本位"的治理思维。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税收公平不仅是征税的艺术,更是整个社会正义的基石。"
结语
这场关于100万与125万的争论,不应只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零和博弈,而应成为推动税收法治化、科学化的契机。当冰冷的系统评估遇上温热的市井民生,如何在保障国家税源与维护公民权益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行政智慧,更丈量着社会文明的尺度。
虽然说不服从系统评估价可以转人工光评估,可是如果这种机制本身就有瑕疵,及时纠正了岂不是更好?当然,如果哪天房产税真的开始征收了,这些前面的契税或许就都免掉了,也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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