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须经卫健行政部门许可,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无资质机构及人员严禁开展相关服务。

产前筛查服务包括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等。从事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

产前筛查从业人员需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加注产前筛查资质的医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保障产前筛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次产前筛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对脱离产前筛查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此外,医疗机构要促进产前筛查临床咨询医师积极参与早孕门诊服务,按照拟生育女性、早孕异常女性、拟人工流产女性,分人群做好针对性指导和咨询服务。(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