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杂志 2025年3月(下半月)第6期
新质生产力视域下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径探析
鲁建武等
本文系2024年度安徽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研究》(WJ2024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组负责人:鲁建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吴润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常海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帅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检察工作 高质量发展 交互关系
【摘要】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之间存在深层次的逻辑耦合关系。从理论维度解构,新质生产力系统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创新框架:在“新”的向度,检察工作需要实现理念革新、需求响应和能力跃迁三重突破;在“质”的层面,检察工作需要体现高效、融合、协调等特性。新质生产力与检察工作呈现双向互构关系:一方面,检察机关发挥保障、调适、引导功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构筑法治屏障;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通过推动“数智”转型、资源优化配置和协同机制完善,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当前,交互进程中面临理念更新、机制更新、结构更新、要素更新等挑战。应从思维浚源、机制固本、结构聚力、素能夯基四个方面入手,以培育思维为引领、优化监督机制为关键、深化改革为驱动、检察科技为支撑,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提出“新质生产力”重大概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并作出全面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与新质生产力存在逻辑关联:一方面,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以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检察履职需要不断更新理念和方法等,以适应社会发展与技术变革,新质生产力能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新路径。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主要聚焦检察工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单向“赋能”,但针对新质生产力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交互研究,特别是新质生产力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应用研究还相较阙如。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与“质”的特征,理顺新质生产力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交互机理,并从新质生产力发展视角探讨如何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与“质”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多维概念,既是观念的转变,也是模式的转型,相较于以往而言,高质量发展更加注重质量和效果。在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新是“发动极”,通过新理念、新技术、新生产关系等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供动力;质为“引领极”,引领生产力体系始终向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和更高水平目标迈进。研究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内涵,可以从“新”与“质”两个维度入手。
(一)“新”之所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逻辑起点
1.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融入“新理念”。理念是主导和引导人民以及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新理念的融入程度决定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时代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具体检察实践,总结提炼出一系列符合司法规律和法律监督实际的检察工作理念,明确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观,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2.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满足“新需求”。新质生产力一方面带来新兴技术的应用、新兴领域的出现及社会新风尚的出现;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部分行业的衰落、部分人员的就业调整及社会新矛盾的显现。为更好服务新产业、新模式、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并有效治理次生和消极的社会安全风险,检察机关需要不断优化工作机制,构建新的、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3.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新能力”。随着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创新技术发展,犯罪空间、时间、方式、速度上的变化远超想象,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既要提升检察业务能力,持续更新拓展法律知识体系,有效应对新类型案件;又要提升运用现代科技的能力,增强数据洞察力和分析力,强化科技手段应用,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二)“质”之所指: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特性
1.检察工作高质量的“质”表现为高效性。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稀缺的法治资源只有实现高效能的运用,才能满足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需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区别于依靠大量资源投入、高度消耗资源能源的发展方式,统筹好“均衡布局优质检力资源”与“集约配置优质检力资源”,增强法律监督产品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灵活性,利用大数据等引导法律监督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推动检察环节形成高效的司法实施机制。
2.检察工作高质量的“质”表现为融合性。融合,是通过“化零为整”实现提质增效,其中“合”是形式和基础,“融”是实质和关键。融合与高效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在重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的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以及司法权与监督权交融的属性特点,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监督履职的整体性、系统性要求更加鲜明。特别是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各领域法律关系本身也呈现交融性、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这客观上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必须打破领域壁垒和部门藩篱,强化一体融合履职。
3.检察工作高质量的“质”表现为协调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各种不全面、不均衡、不协调问题和矛盾,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检察系统内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强调的是检察工作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性的发展聚合,即不是单要素的“增长”,而是多要素在“协调”的约束和规定下实现全面、充分发展,追求的是在整体提高基础上的结构优化。在检察系统外部,协调表现为在尊重检察工作规律的前提下,在把握好国家治理体系各要素相互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有效的跨系统协作配合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方法使系统间的结构关系达成理想的耦合状态。
二、新质生产力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交互机理
“新质生产力”概念自公开提出后,已经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价值。新质生产力与检察工作相互影响、相互支持,检察工作应当从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中找准履职切入点,发挥好功能作用;而新质生产力的丰富内涵也能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一)高质量检察履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1.保障功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质生产力是一种以创新为主导的先进生产力,对科技、产业、资金在内的各种要素均有较高要求,而这些要素会根据价格和供求的变动进入市场,创造应有的价值,实现财富的创造和资源的流通。对新质生产力而言,其自身价值的具象化展现和实际释放应当通过市场来实现。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充分适应市场,并通过市场获得收益、创造价值,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的应有之责,高质量检察履职可以在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惩治侵权假冒行为等方面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
2.调适功能。“法”设计和建构的背后,蕴含社会调适功能,即调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恪守法治职权主义而疏解社会利益纷争。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对部分与新质生产关系不协调、不适应的犯罪立案、量刑标准进行调适,使法律适应社会基础的变化。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阶段,颠覆性技术全面深刻地改变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及社会组织运行态势,由此产生的利益纷争可能导致新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的检察信访、检察听证等形式,将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新矛盾通过法治方式加以化解;对不服司法处理结论的案件加强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减少“民转刑”问题,发挥调适矛盾和防范风险的稳定器作用。
3.引导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具体的监督行为正确引导社会行为,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会对传统法律体系和规则提出挑战。就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而言,检察机关不仅要在履职中实现公平正义,还要通过履职行为引领公众和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和相关社会评价树立正确的认知,进而选择合法、理性的行为模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法律文书、发布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向社会传递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什么是合法的、应予以鼓励的;什么是违法的、应予以打击的,并及时转化为司法政策,正确引导公众和市场主体将自身行为融入新质生产力发展整体秩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新质生产力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1.推动检察办案向“数智”转型。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借助数智技术的力量,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样离不开数智技术的支持。检察机关在传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过程中,主要是把线下的监督工作转移到线上,相当于将数据传输到电脑,但信息技术在这个阶段仅仅是作为存储、辅助的工具,检察履职流程、机制、方式等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而新质生产力可以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转型。如,新质生产力可以通过分析海量司法数据资源所催生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检察人员提供智能化的法律检索、案例比对及风险评估等服务,从而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办案策略。
2.推动检察资源配置优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仅寻求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还追求更加全面、协调、充分的发展,这就需要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检察机关内部可以通过更加智能的员额管理、检务保障等系统,实现资源信息透明化和管理动态化,确保人、财、物资源均能够及时且准确地流向最需要的领域,从而不断提高整体检察工作质效。同时,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加直观地感知海量的数据,精准预测和满足社会需求,实现个性化法律监督供给。如,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嵌入数据模型,在模型中选定“涉及人数多”“反映频次高”“具体诉求类型”等筛查条件,即可发现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显性涉检需求并据此扩大检察产品供给。
3.推动检察机关优化协同机制。协同合作是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科学技术、数据及人力等资源的开放共享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这也为检察机关加速“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完善法律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衔接机制提供充分理由。此外,新质生产力推动信息技术和系统升级,推动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数据壁垒加速消弭,实现案事件信息的快速互通与深度共享,提升履职效率和质量。
三、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挑战
(一)理念更新挑战:贯彻新理念不够有力
如前文所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系列新理念贯穿到检察工作全过程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实践中,仍存在贯彻新理念不够自觉、不够协调、不够系统等问题。一是对理念的政治性认识不够。有的检察人员对在检察工作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认识不全面、思维有偏差、行动不积极,对如何有机统一讲政治和讲法治不甚了解,找不准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工作的最佳结合点。二是对理念的时代性认识不够。有的检察人员忽略了时代的变化对理念提出的新要求、赋予的新内涵。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例,以惯性思维理解该理念即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无误,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追求的是通过办案促进社会治理,是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但有些检察人员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三是对理念的整体性认识不够。最高检党组近年来提出的系列新理念蕴含检察履职政治观、人民观、监督观、强基观等,是一个逻辑自洽的理念体系。有的检察人员对理念体系理解不到位,缺乏全局意识,把新理念割裂开来理解,不能准确判断案事件中各种因素的权重和相互关系,在检察履职时易顾此失彼、矫枉过正,无法真正实现“三个善于”的有机融合。
(二)机制更新挑战:监督机制亟须完善
新质生产力需要机制保障其活力的释放和效能的发挥。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完善优化制度机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需推动法律监督制度和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更加完备、完善。一是制度供给仍不完备。检察工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前行方能行稳致远。实践中,部分检察职能在法律层面支撑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法律适用存疑、调查取证保障缺位、监督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如,在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保障问题、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监督活动有序进行的问题仍需在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二是一体履职机制尚不充分。一体履职的精神实质在于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当前,一体履职机制相关要求主要分散于各条线工作制度中,检察一体化的指导原则、运行模式、具体内容、办案机制等缺少系统具体的规定,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监督办案一体推进、人员力量依法统一调用等衔接机制还不完善,上下级检察院接续监督效果仍需强化。三是综合履职机制有待健全。一方面,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重点领域虽已推行综合履职,搭建了组织架构,但仍以刑事检察为主导,刑事检察对其他三大检察作用大需求少,相关综合履职机制建设还存在没有完全跟上的问题。另一方面,金融犯罪等领域具有法律内容综合性高、专业性要求高等特点,传统履职方式难以适配综合保护的司法需求,需进一步拓展综合履职领域。
(三)结构更新挑战:结构配置不够协调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途径在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学视角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在于调整经济结构,使各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目前,检察工作存在供需结构、组织结构、业务结构等不够协调现状,导致检察产品出现“供给不足”“质效不高”“结构失衡”等问题。一是供需结构不够优化。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在刑事犯罪总量攀升的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绝对数量及占比快速下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快速上升。这就要求检察产品供给也要相应调整,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从实践来看,以社会治理需求为导向的检察产品还不多,供给侧结构性转化还处于初级阶段。二是组织结构不够合理。检察办案组织结构建设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但从微观看,办案组织内部的职责分工与管理仍需调整优化,体系缜密又符合改革目的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三是监督和办案的结构不够平衡。“三个结构比”能客观反映检察实践的真实状况与司法资源的使用情况,是衡量检察工作发展是否全面、协调的重要参考。根据近五年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分析数据测算,履职结构比中,刑事检察始终占80%以上;案件结构比中,存在检察行权偏重履行司法职能的明显特征;案源结构比也存在检察履职囿于司法被动性以致以“等案上门”为主。“三个结构比”虽并非追求各项业务等量齐观,但部分失衡也反映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四)要素更新挑战:要素特征不够“新质”
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可以把检察生产力基本构成要素定义为检察人员、监督工具、监督对象。要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各种检察要素上下功夫。实践中,各要素的新质化升级仍面临挑战。一是检察人员素能需进一步提升。新型劳动者的显著特征是社会性与知识性的高度统一,检察人员距离丰富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能力“兼备”的高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此外,反垄断公益诉讼、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领域专业人才、刑民兼通的复合型人才紧缺矛盾日益突显。二是监督工具需进一步升级。法律监督工具可以理解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需的各类手段方式,检察机关通过大算力、大数据等技术生产力的融合应用,提升法律监督技术含量的进度相对缓慢。三是监督对象需进一步转变。在信息时代,数据不再是静态资源,更是新质生产力中以数字形式存储与活跃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成为新型法律监督对象,其合理流通与高效利用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生产资源。目前,全国层面的检察信息一体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各地主要结合本地实际,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的探索,能否取得成效、具体成效如何主要依赖地方检察机关的努力。此外,数据应用的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尚不成熟,基础标准、数据处理标准、数据安全标准、数据质量标准等尚未统一明确,将数据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存在客观限制。
四、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进路
以新质生产力为驱动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程将加速推进。检察机关应以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挑战为导向,加快思维、机制、结构和素能革新,系统探究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进路。
(一)思维浚源:以培育思维为引领
理念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培育思维,有利于从本源上实现理念革新。一是培育政治思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时刻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培育时代思维。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是跟上时代步伐,培育时代思维要紧跟时代步伐、聆听时代声音、回答时代课题,自觉突出理念的时代属性,为传统优秀法律文化赋予时代意蕴,确保思维与时俱进。三是培育辩证思维。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坚持运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辩证把握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辩证把握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关系,辩证把握从严与从宽的关系,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机制固本:以优化监督机制为关键
机制是保障各项制度有效运行的体系,必须持续优化制度机制,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强立法和修法建议,推动制度更加完备。结合“四大检察”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梳理、总结立法需求,形成建设性的立法修法建议,推动将更多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律及制度规范,弥合部分法律监督职能应然与实然的偏差。如,有论者认为,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加强侦查机关立案权监督制约,增加“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并建立立案备案审查制度,11防止刑事“挂案”。二是加强横纵联动,优化一体履职机制。完善一体发展“产业链”,在纵向上强化接续性,健全上级检令执行督查、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上下级检察院接续监督工作机制,推动法律监督效能最大化;在横向上,强化协同性,推动线索移交常态化、协同办理规范化、资源配备高效化、工作机制长效化,实现整体监督办案效能倍增。在加强一体履职的同时,应当准确把握一体化的恰当分寸,避免一体化异化为行政化、平均化。三是加强职能融合,优化综合履职机制。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对下指导,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整体性、协同性。探索临时性与常态化跨部门办案组综合履职模式,针对需要“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案件组建办案团队,集中优势力量办理重大案件。同时,对知识产权检察等优先推行“四合一”12的领域,推进信息线索研判、案件办理、对外协调等工作流程规范化,探索更加凸显专业性、综合性的履职机制,使各项检察职能贯通互济。
(三)结构聚力:以深化改革为驱动
从动态视角看,检察改革实际上就是对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改革,以结构化的逻辑审视检察改革,有利于建立供需配置更为合理、组织运行更为顺畅、检察管理更为科学的法律监督运行体系。一是深化法律监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法律监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价值目标是增强法律监督供给体系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适配性,实现途径是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以提高供给体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具体来看,一方面,要完善以“数据要素”为支撑的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机制,把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与法律监督资源优化科学配置有效统一起来,分析研判隐藏在数据表象背后的发展质量问题,据此调整资源配合和供给结构,实现补短板、强弱项、增优势之目标。另一方面,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持续构建知识产权检察、数字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等专门检察工作格局,探索构建“普+专”的检察组织机构体系,推动优质检力资源更多配置到与检察职责担当要求相适应的领域,助力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二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刻领悟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完善“放权”与“管权”并重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健全领导干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核、追责机制,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此外,进一步畅通“三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调整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充分考虑市级以上检察机关人员管理实际,提升检察官助理工作积极性。三是重塑检察管理结构。管理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和有效保障手段。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业务、案件、质量“三个管理”,是检察管理结构的重塑。应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统筹建立健全宏观业务质效分析、共性业务指导、案件流程监控等制度机制,实现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管理、办案部门和办案组织的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检务督察部门的司法责任管理、政工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等各项管理协同联动,构建“大管理”格局。
(四)素能夯基:以检察科技为支撑
新质生产力主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而成,13科技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也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量。一是提升检察人员运用科技能力。一方面,高度重视并持续开展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培训,加大现代科技推广力度,破除传统法律监督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提升检察人员对检察科技的掌握和运用能力,鼓励检察人员学习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加强和改进检察理论研究,通过组织召开案例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引导检察人员及时总结法律监督经验,探索、把握工作规律。二是强化科技手段应用,丰富监督方式。根据法律监督工作规律,通过与科技创新型企业共同研发、项目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研发能够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需求的办案软件和法律监督软件,如,利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区块链+公益诉讼”等应用场景,增强证据的可信性和可追溯性,赋能检察流程再造。三是健全“数智”检察机制。加强数据获取,既要深入挖掘和利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积累的数据“富矿”,也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快推动实现政法单位之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统一标准、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建立数据监督模型研发和推广机制,基层检察院侧重于发现问题规律、线索核实和落地成案,市级检察院侧重于监督模型的研发,省级检察院侧重于协调统筹及本地区监督模型的异地验证试用,最高检侧重于监督模型的评价推广,通力合作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运行质效。构建数字检察融合办案机制,有条件的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数字检察机构,作为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业务中枢,梳理业务逻辑规则和研判方向,协调本地区模型创建,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职能作用,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注:为阅读方便,本文已省略原文注释。
第8626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吴贻伙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人民检察》杂志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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