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君审当事人于2023年7月通过互联网平台向PA公司投保平安B家平安·百万医疗险(升级版),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4日。2023年10月,当事人因壶腹部腺癌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产生自费医疗费用93864.84元。当事人向PA公司申请理赔时,PA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当事人遂委托君审介入维权。
二、争议焦点
健康告知义务履行争议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当事人之子)在投保时隐瞒了当事人既往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反复发热及住院治疗的情况,未如实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影响承保决定。
合同解除权时效争议
律师团队核查发现,保险公司虽主张解除合同,但未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30日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保险责任范围认定
当事人所患壶腹部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缺乏合同依据。
三、律师代理策略
证据体系构建
整理当事人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外购药凭证,证明治疗费用合理且必要。
提取电子投保流程记录,分析健康告知页面的提示义务履行情况。
法律程序突破
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主张保险公司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拒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否定保险公司直接拒赔的合法性。
诉讼目标明确
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疗费用93864.8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件结果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
当事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
判决保险公司向君审当事人支付医疗保险金93864.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3元。
五、典型意义
健康告知争议处理要点
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需充分履行。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
合同解除权的时效限制
保险公司未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的,不得再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行业启示
互联网保险中,保险公司应优化健康告知流程,避免格式条款陷阱。
理赔审核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避免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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