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期微讲堂

我们邀请到了

新吴法院江溪法庭法官程加干

他分享的主题是

《警惕!海外代购的潜在风险》

一起来看看他都带来了哪些干货内容吧~

 “海外代购”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有何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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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有何潜在风险?

主持人:今天,我们推出第一期节目《警惕!海外代购的潜在风险》,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海外代购如今已经是稀松平常的事,因为代购的商品价格相对便宜、种类丰富而备受国人青睐,然而在享受代购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潜在的风险。市民小李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案例:小李准备给家人买些国外的保健品,朋友向他推荐了一个代购的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小李根据引导进入某网络国际商城。小李在该商城选购E牌外国保健品,并且付款2000元。两天后就收到了商品,发货地点是国内某市。收货后,小李上网查了一下,竟发现该保健品含有国内禁止添加的原料,便要求商城退货未果,于是将商城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商城则表示,小李买的是库存商品,相关商品是其合作方此前在国外购买,不是接单后购买,但因自己是代购平台,不承担一般商家退一赔十的责任,只愿意退货退款。

主持人:那么在网络代购的时候,遇到这样的问题,小李应该要怎么处理呢?我们在参与网络代购的时候,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有请今天节目的主讲嘉宾: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法官程加干,来为大家解读其中的门道。

程加干:刚才的这个案例,我们认为,商城预先从国外进货后在平台售卖,虽然自称为“代购”,但实为二次转售,商城与小李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商城是专门从事商品销售的商家,小李是消费者,商家对于自己平台销售的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当中,商城销售的食品存在着我国禁止添加的食品原材料,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法院判决商城退还小李货款2000元,并且予以十倍赔偿20000元。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代购”和“买卖”的区别

代购:

“代购”,意为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特定商品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买卖”,顾名思义,是指自己向他人购买特定商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时,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代购”是根据购买人的指示,由代购人代为购买具体特定商品,代购人应当如实披露商品本身的价格和代购报酬,此代购报酬是代购人的收益,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按照商品的价格,一定比例予以收取。代购人不承担一般商家的卖方责任,但若接受委托过程当中未尽责任造成购买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卖:

而“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无需告知购买人相关商品的成本价格,买卖双方直接约定商品价格,出卖人所获收益是商品的差价。若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承担出卖人责任,比如退货、三倍或者十倍赔偿。

在此,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跨境电商平台或者品牌直购网站,核实商家的营业执照,查阅商品的进口手续、检验检疫、物流凭证、品牌授权书等证明材料。也要提醒从事代购行业的相关主体,要向买受人明确如实告知所购商品是接单之后代为购买,还是进货之后二次销售,不得伪造相关材料以虚假代购欺骗买受人,否则涉嫌欺诈,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处罚。

主持人:代购有甜头,但是也有风险,下一次,您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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