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在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案件简介
2022年1月,原告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分为参与项目期间(基本工资3000元+项目津贴14000元)和等待项目期间。2023年2月原告告知怀孕后,公司未协商即单方宣布其退出项目组,原告反对未果未再上班。公司随后按3000元/月标准支付其孕期工资。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擅自变更劳动条件、克扣工资,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某科技公司单方要求原告退出项目组的行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期间”情形,亦未协商一致或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其“不能适应原劳动”,构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禁止的变相调岗行为。其以原告未参与项目为由,擅自将孕期工资由“基本工资+项目津贴”降至仅基本工资标准,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工资”之规定,属违法克扣孕期劳动报酬。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原告原工资待遇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原告的孕期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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