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一审宣判:受贿8.22亿元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

2025年4月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核心信息‌

  1. 犯罪事实

  • 1999年至2023年,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22亿余元。

  • 其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判决结果

  • 死刑缓期执行‌:鉴于其部分受贿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死缓

  • 终身监禁‌: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 财产处置‌:追缴全部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案件审理过程‌

  • 2025年1月9日,该案在宝鸡中院一审开庭,李鹏新当庭认罪悔罪。

  • 检察机关指控其长期利用职权“卖官鬻爵”,并通过矿产开发等事项敛财。

‌社会影响与法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一,判决体现了对腐败分子“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同时严格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彰显法律威慑力。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