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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否开具9%专票
问:
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农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于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第65号于2011年10月28日修改)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5年2月2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发票是如何规定的?”答复如下,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票时税率选择“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全部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收率为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你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放弃免税。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全部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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