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以“低价”“特殊渠道”为诱饵,对未成年人李某实施诈骗。案发后,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与长宁区司法局运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妥善化解该起涉未成年人网络购物诈骗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多元治理与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提供了创新范本。

案情回溯:未成年人遭遇“低价陷阱”

2024年11月,15岁学生李某在浏览短视频平台时,被王某(21岁,无业)发布的“特殊渠道购买低价手机”广告吸引。王某通过虚构手机商家身份,诱导李某通过微信支付3099元。在收款后,王某不仅拒绝发货退款,还对李某实施网络暴力并拉黑联系方式。李某监护人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报案。经侦查,王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涉案金额超过3000元刑事立案标准。

检调对接:构建矛盾化解“双轨制”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但其提出的赔偿方案与被害人诉求存在明显差距,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1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此,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派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

长宁联调委组建调解团队,实施“三步调解法”:首先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解析赔偿标准及法律程序,引导建立合理预期;其次对王某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清网络诈骗的法律后果;最终提出“总额让步+分期履行”方案,既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又考量王某履行能力。经过十余日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书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含精神损害补偿),首期支付3000元,余款分期履行。调解协议作为司法裁量重要依据,由长宁联调委负责监督执行。

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彰显司法公信力

2025年3月20日,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就王某诈骗案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主持,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人民调解员、公安民警及特邀听证员共同参与。听证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举行,首先承办检察官通报了案件基本事实及调解情况,随后调解员现场出示调解协议书、赔偿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听证员围绕赔偿履行情况、悔罪表现等核心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质询。经听证员独立评议,一致认为本案调解成效显著,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当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本案是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意义:一是通过“检调对接”机制,检察机关在初次调解未果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专业调解组织,通过司法与调解的优势互补,最终促成实质性和解。二是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既确保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又通过履行过程对违法者进行持续性的法治教育。三是检察机关后续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最终移送公安给予行政处罚,形成“调解-司法-行政”的全链条处置闭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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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王 冠

校 核|沈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