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1.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兼论“许可侵权”在我国的适用基础与规则构建——袁秀挺,王涵
2.云盘背景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倪朱亮、何雄伟
3.用户创造内容合理使用:理论证成、适用困境与规范创设——万志前、郑瀚宇
——业界实务——
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出路——不完美程序正义视角下的义务构建——陈龙
5.新媒体时代“洗稿”的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毛俊权
——域外法制——
6.从《专利法条约》到《外观设计法条约》——中国专利法的应对理念、原则与路径——李春晖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及其面对的问题与中国意义——马忠法、张赞
8. 地理标志跨国保护的演进:现实需求、局限与中国回应——殷敏、翟宇昂
——学术研究——
1.人工智能生成侵权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兼论“许可侵权”在我国的适用基础与规则构建
作者: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涵,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著作权侵权规则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带来的著作权侵权关系从传统的人类作者与侵权者之间的关系,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转变。当前侵权责任体系中缺乏适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规则。以《民法典》第1197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或《民法典》第1169条的帮助侵权条款为解释进路,均无法准确界定人工智能生成侵权内容的著作权侵权主体与责任。“许可侵权”制度主要针对未直接实施著作权专有权利,但可能导致直接侵权的发生或损失扩大之行为进行规制,或可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治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许可侵权;注意义务;著作权间接侵权
2.云盘背景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适用
作者:倪朱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何雄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云盘基于相同文件合并技术推出的秒传、离线下载以及分享功能提升了存储与传播的效率,但同时因技术理解差异引发云盘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的争议。云盘服务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秒传仅生成索引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离线下载的文件若未脱离第三方平台来源,则云盘服务提供者不存在直接侵权可能性。云盘可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但需灵活调整措施类型。将技术过滤作为必要措施范围需限定具体情形,且过滤导致的技术误判、私权扩张等问题依旧应由司法裁决予以调整,确保必要措施符合比例原则和程序正义。
关键词:云盘;“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过滤义务;比例原则
3.用户创造内容合理使用:理论证成、适用困境与规范创设
作者:万志前,管理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郑瀚宇,华中农业大学农业农村法治创新研究中心助理研究人员。
摘要:用户创造内容作为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一种创造性输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引发了侵权与否的争论。将其纳入合理使用有利于消除源作品的获取障碍、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避免用户创造的“寒蝉效应”。但在我国法律语境下,用户创造内容难以适用“个人使用”条款、“适当引用”条款和“兜底条款”。虽然扩张“个人使用”条款的适用范围、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完全开放“兜底条款”等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它们也可能导致新的困境。为此,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创设专门的用户创造内容合理使用情形。其适用应满足“双层次”要求,即符合个体网络用户、作品来源正当、具有独创性、非营利性的构成要件,同时合乎三步检验标准。
关键词:用户创造内容;著作权;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标准
——业界实务——
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出路——不完美程序正义视角下的义务构建
作者:陈龙,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对生产生活的全面渗透,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数量与日俱增,纠纷复杂程度也有所提高。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权责不清,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仍面临困境,有待优化完善。基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体量大,对解决机构需求更加多元化的特点,平台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化解纠纷。相比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平台直接对接商家,具备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对于社会所担心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也能够通过程序的完善予以保障。平台进行实质审查本质上是获得关于个案更充分的信息,以保证所采取措施的准确性和必要性。如果法律能够明确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勤勉义务、监督义务、公示义务,则能够推动平台更好地设计、制定、执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不完美程序正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5.新媒体时代“洗稿”的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者:毛俊权,法学硕士,融通传媒高等教育分社副主任、副编审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我国各类新媒体不断融合发展,为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更广阔的传播媒介平台,形成了人人可介入内容信息生产、传播的模式。“洗稿”现象也在新媒体时代愈演愈烈。“洗稿”者提取原作品核心内容,篡改、拼凑、整合后形成新的“作品”,不需要付出辛苦劳动就可以快速获得可观的流量及其变现利益,严重打击了原创者的创作热情,破坏了互联网的正常秩序,给予原创者合理的救济成为当下的必然要求,国家版权局、网信办等多个部门均发布文件要求规范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的“洗稿”行为。
关键词:新媒体;洗稿
——域外法制——
6.从《专利法条约》到《外观设计法条约》——中国专利法的应对理念、原则与路径
作者: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司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摘要:中国虽未正式加入和批准《专利法条约》(PLT),但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推动下和基于方便申请人的理念,立法和实践在逐步向《专利法条约》靠拢。至《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应修改,中国专利制度距《专利法条约》要求已经不远。此次专利制度的修改,外观设计制度亦因专利法向《专利法条约》的靠拢而获得“意外”的好处。2024年11月22日通过的《外观设计法条约》(DLT)与《专利法条约》相比,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和深化之处。中国应对《外观设计法条约》的理念与原则,仍应当是兼顾申请人、公众、第三人、行政机关及国家的利益。确定申请日的宽松条件和宽松的新颖性宽限期方面,中国尚需时日考虑,其他方面则可以考虑快速与《外观设计法条约》协调。考虑到宽松的新颖性宽限期和确定申请日的宽松条件对专利制度的较大影响,以及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客体区别,与《外观设计法条约》协调的需要将更加强化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专利法条约;外观设计法条约;专利法;外观设计单独立法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及其面对的问题与中国意义
作者: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24年5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这一条约的通过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朝向多边主义价值理念的进一步发展。该条约的谈判历经数年,其内容包括条约的目标、专利强制性披露义务的触发点、性质及范围等核心条款及其生效条件,颇具开创性。然而,条约在未来可能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在创新与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建立信息数据系统、推动各国本土化执行以及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兼容性及发挥协同作用等方面。对我国而言,条约在加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促进利用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公平互动、完善相关公开要求的立法体系、推动生物技术创新以及加强全球合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专利申请
8.地理标志跨国保护的演进:现实需求、局限与中国回应
作者:殷敏,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翟宇昂,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国际仲裁)学院
摘要:地理标志是能够识别产品来源地并反映其声誉、特定质量或其他特性的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具备经济和人文的双重价值。时至今日,随着多边贸易体系向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RCEP和CPTPP等经贸规则都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对地理标志保护现状进行检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依托国际贸易出口来实现价值转化。然而,国际合作的有限性、保护规则的碎片化、保护模式的冲突以及地理标志的淡化都对地理标志跨国保护的深入带来挑战,因此需要从立法和程序上对现有的地理标志规则、地理标志保护参与主体、相关行政部门职务进行整合和简化,同时从地理标志使用者的标识义务切入,反对地理标志的淡化困境以及强化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及农业对外援助水平。
关键词:关键词:地理标志;通用名称;RCEP;CP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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