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前后,掀起了大量关于“性行为与女权”的舆论潮。
这些“舆论”,主要由各级官媒发起。
如央视网说“婚约不是性许可”,中国妇女报说“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是否订婚、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都无关”,南方日报说“判决是司法对女性性同意权的有力声援,法院在此案中的表现值得称赞”,南方网说“该案铁证如山,男人都有‘性特权’迷思”,新京报说“强奸罪行的构成要件,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
该案审判长在二审宣判后,马上接受人民日报采访,称:“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新华网对此予以全文转载。
只要不瞎,即可看出:这轮“坚决维护妇女性同意权”的舆论潮,是由山西大同官方推动的,央媒和地方媒体迅速接应,瞬息霸屏,遮天蔽日,势不可挡。
官媒舆论潮,简称伪舆论潮。
在这轮伪舆论潮的冲击之下,所有人纷纷中招。网民和自媒体被撕裂为女权和男权两大阵营,为“男性的性交权”、“女性的拒绝性交权”而喧哗鼓噪。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就连发微博:“女性婚内也有性自主权”,“彩礼被视为女性的卖身钱与男性的嫖宿费是反文明的”。某前媒体人丧标还将所有为男方发言者视为董志民,称他们想将女性集体变成“铁链女”。
公知和媒体人智商不高,我是早就知道的,但低成这样,也算始料不及了。
“订婚强奸案”的要点在于:这是不是冤案。
大同审判长和各级官媒合力将该案往“女权”、“女性性同意权”方向引导,正是因为它们没办法从法理和事实层面说服公众这不是一桩冤案,所以才蓄意搅浑水,将案情曲解成男人女人对性权利理解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冲突。
不管劳东燕和丧标们是真傻还是假傻,但跟着大同的指挥棒山呼口号,造成的结果就是,导致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点转移——从冤案与否,变成了女权与否。
大同"订婚强奸案"究竟是不是冤案?
换一种表述方式,就是:男子席某某是否强奸了女子吴某某?
再换一种表述方式,就是:现有证据链是否足以支持席某某强奸吴某某的事实成立?
从大同中院审判长《答问》和双方家属所公开的证据链来看,强奸事实是明显不成立的。
首先,被告席某某的父母对外多次公开声称“医院诊疗手册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无新鲜破口”,而审判长答记者问时不否认“处女膜未破裂”,那就证明这是一个确定的事实。
审判长接着说“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这只是他的话术。
真实情况是,对于处女膜早已破裂的女子来说,处女膜状况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但对于处女膜尚未破裂的女子来说,这当然能成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起码是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处女膜未破裂,就无法证明被告已经进入女子的下体。而是否进入下体,是司法认定成年人之间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未插入、不插入的性行为,可以定为强制猥亵罪,但不能定为强奸罪。
同样地,“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只能证明他们都在床单上流出过体液,无法证明插入的性行为。
实际上,这次性行为(非插入),很可能不是席某某和吴某某的第一次性行为。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吴某某在“被强奸”之前,经常住在男方家中。
被告席某某的母亲曾告诉多名记者,吴某某与席某某“几乎天天在一起”,他们在婚房里生活,吴某某曾在房里洗澡,婚床上有两床被子,床单上有女生的长发,房内至今仍保留女方的不少私人物品,如袜子、发卡、眼罩等。
席某某母亲向记者展示的吴某某留在婚房内的私人物品。
此外,男方家属告诉记者,席某某与吴某某在3个月的恋爱期间,彼此感情逐渐甜蜜,曾当众实施亲嘴、搂抱、触摸等亲密行为。
男方家属的话,得到电梯监控录像的证实。
2023年5月2日,也就是案发当天下午3:05,席某某与吴某某在上楼的电梯里表现得十分亲昵。监控显示,在将近一分钟内,男生一直将女生搂在臂弯里,女生调皮地拍了下胸前的奥特曼发光图案,男生爱怜地将女生抱住,而女生不但不抗拒,还热情地投入男生怀里,两臂回抱,双方的身体紧紧贴住。
这段视频足以证实,席某某与吴某某的日常关系确实非常亲密。而女生用品、枕头、男方家属证词等足以证实,吴某某曾长期在婚房里与席某某共同生活——简单说就是同居。
一对恋人经常互相搂抱、亲嘴、触摸,还经常同居,他们怎么可能会不在婚房里多次发生性行为呢?尽管这种性行为并非进入。
这是只要脑子正常的人就会得出的结论。盲从瞎叫者和没拍过拖的人除外。
因此,23年5月2日下午发生的这次性关系,显然绝非他们的第一次性关系。
既然过去同居期间发生的性关系都不是强奸,这次订婚回门宴后的性关系是强奸吗?
当然不是。
1、女生与男生乘电梯回婚房时,女生表现得情绪很好,还热情与男生相拥。
2、女生与男生睡了一个午觉后,男生才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女生与男生如果之前从没发生过亲密性关系,怎会与男生同床共眠?
3、发生性关系前,女生系自愿脱下衣服,因为过程中并未发生衣服撕裂的情况。
4、发生性关系前和发生性关系时,女生并未反抗,因为男生身上没有留下任何伤痕。如果女生反抗,肯定会出现撕扯抓挠等情况,男生身上必然会留下指甲挠伤。
5、发生性关系前和发生性关系时,男生并未暴力胁迫女生,因为女生在性关系时身上没有留下任何伤痕。
6、大同中院审判长在答问中声称“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但这些淤青并非出现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而是出现于其后的电梯拖拽时。
最后一点不是我说的,是女权粉们津津乐道的“每日人物”报道里引用女方的证据说的:“他们再出现在电梯里,是3小时以后。下午6点左右,他们在13层上了电梯,又在14层下去——女生是被男生拽着的,她看起来情绪不太好,想挣脱,想往地上坐。第二天她母亲拍摄的照片显示,因为拖拽过于用力,女生的胳膊留下了淤青,有清晰的手指印。”
显然,电梯拖拽在女生胳膊手腕上留下淤青,这是女生母亲的说法,也由女生母亲所拍的照片所证实。
根据“华商报大风新闻”2023年8月22日开庭前的报道,男方母亲指出,女生在证词里也说胳膊上的淤青是在电梯和楼道里拖拽造成的,并非婚房里遭受的暴力对待。
“甄女士坦言:‘女子的腋窝下面是有一点皮肤和其他地方不一样,那个婚房是在14层,她当时闹情绪要走到了13楼,我儿子怕她出事,我儿子150斤重,她是120斤,就从楼梯上把她从13层连拽带拉到14层。律师阅卷,说卷宗里她也承认这是我儿子拉的,不是强迫她时打的,因为我儿子说她当时就是自愿的。’”
按照中国刑法,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
因此,只有女方在发生性行为前、发生性行为时是自愿的,就不是强奸。
就算女方在发生性行为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也不能定为强奸罪。
同样的,女方在发生性行为后焚烧窗帘和柜子,这也属于事后争执、事后反悔,不能作为“强奸”的罪证。
既然没有女方在发生性行为前、发生性行为时主动反抗的证据,那咋办?编呗。
因此,我们看到了一审法官、二审审判长、女方口供互相冲突的现象。
二审审判长在“七问七答”里,说:”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声称婚房榻榻米旁的窗帘掉落,是女生反抗时用一只手扯落的。
但一审后,阳高县法院审判长也答记者问了,他的说法与此迥异。
广东省司法厅转载的《阳高县法院审判长答记者问》
一审审判长说:“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一审只确认了卧室窗帘被拉下掉落了,但并不确认窗帘是被女方拉下的。
一审审判长与二审审判长说法互相冲突。
几天前,“每日人物”公众号发布了那篇名为《婚房里的强奸案》的文章,里面引述女方说法:
“女生说,为了抵抗对方,她躲到房间榻榻米的角落,对方抢走了她手上的被子;她大喊大叫、踢衣柜,男生让她别叫;她躲到窗帘后面,男生一把揪下了窗帘。”
“每日人物”记者林松果称,这是女方在公安局笔录里的陈述。
但女方在公安局笔录里所说的“男生一把揪下窗帘”,一审法院并未采用。
一审审判长只说“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并未确认是“男生揪下”。
而二审审判长则直接改了女方证词,将“男生一把揪下窗帘”,改成了“被害人(即女方)在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事实俱在,没得抵赖。
由于在强奸案的定罪标准里,双方的体表伤痕是很重要的认定证据,但在山西阳高县的这场“婚房强奸未婚妻”案里找不到双方的体表伤痕,也就是找不到女方反抗的证据,身为该案主审法官,二审时为了更“妥当”地定罪,遂将女方在阳春县公安局做的笔录里说的“男方揪下窗帘”改成“女方在反抗过程中拉下窗帘”。
主审法官的这种行径,是否属于典型的枉法?
我也不清楚我也不知道,要知道可以问问山西省高法、山西司法局和最高法。
当然,审判长也可以坚称记者的报道不实。那我建议审判长起诉女记者林松果造谣污蔑。在审判长决定起诉之前,我选择相信女记者、女权主义者林松果的报道内容。
当一对平时就牵手、搂抱、亲吻的情侣,当一对在电梯里就互相亲密拥抱的未婚夫妻,他们相拥进入婚房后会发生强奸案?
这话谁信?至少我是不信的。
那女方在婚房里烧窗帘和烧衣柜到底是咋回事?
按照常理分析,这是在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在谈房子的事,女方应该是对结婚一年后才在房本上加名字不满,既然订婚摆过两次酒宴了,就要求男方立即加上自己的名字。但男子在家里没有话语权,所以没法答应上述要求。因此,女方暴怒,动手烧这个她认为早就该属于她的房子。在后来女方家属强烈要求男方家属立即在房本加名来看,这是他们全家早已达成的共识。由于男方的姐姐晚了几个小时送来房本,所以女方全家决定以强奸罪再次报警,要求立案。
林松果记者在报道中披露了男方在被刑拘前给女方的电话内容,在男方表了一轮又一轮忠心(“我出来还要娶你,还要追求你”)后,
女方说:“我真不敢嫁了,你看看你做的啥?
男方说:”我真的不做过。“
女方:”你的不作为,就是你做的。“
这里双方的意思是明摆着的。
男方说的“我真的不做过”,是我真的没有强奸你。
女方说的“你的不作为,就是你做的”,是你在房本加名的事情上不作为。
两年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采访过阳春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该名民警说得很直白:只要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警方就不立案,调解了事;正是因为男方家属没及时加名,所以才配合女方将男方抓起来。
民警说:那孩子(指男方席某某)挺好的。
这么好的孩子,虽然没强奸,但还是要抓的。
最后,给大家讲个我亲眼目睹的真实故事吧。
2009年,北京海淀区看守所进来了一个右手骨折敷着石膏的年轻男子。他是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与一个女下属私通已久,某个中午照例带着女下属回家啪啪啪。不料,女下属的未婚夫跟踪了他们,在他们啪啪啪时电话摇人,叫来女下属的哥哥等人一起抓奸。当这对男女从家里出来时,抓奸者们一拥而上,将男上司打成骨折。由于女下属的哥哥也有份打人,回家后就与妹妹商量。次日在派出所录口供时,女下属就声称在房内被男上司强奸。结果,男上司因强奸罪被刑拘,女下属的哥哥和未婚夫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再给大家讲个《华商报》报道过的故事吧。
2018年2月22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一名年轻男子小邸由婚介所介绍了一名女孩。婚介所老板、小邸、女孩三人一起吃过晚饭后,小邸开车搭载女孩去河边玩,两人聊得很投机,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婚介所老板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不愿意了,让小邸拿几万元补偿女方。
次日,婚介所老板带着婚介所两名职员来到小邸家,让拿2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意给钱。当天中午,婚介所老板打电话报警。7天后,小邸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12天后被逮捕,6月份被提起公诉。法庭上,小邸拒不认罪,称他没有强迫女方,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不构成强奸罪。
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小邸上诉。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邸服刑期间坚持不认罪,一直让家人为他申诉。2019年11月,唐山中院驳回了小邸的申诉。小邸不服,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院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唐山市中院再审。
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小邸无罪。2024年3月29日,唐山中院向小邸道歉并赔偿57万元。
强奸罪的认定有多随意?上述案例足以说明。最后,再跟大家说一个司法常识。
只有在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事实无罪的情况下,才会向被告及其家属提出缓刑。但法院不可能在被告人已经服刑的情况下主动判决其无罪。因为那样不但要给国家赔偿,公检法的多名案件承办人还要负上相应责任。所以,给你缓刑,就是要你赶紧出狱走人,别再折腾,大家好过,但前提是你得认罪,不能继续申诉。
连这么基础的司法实践常识都没有,我就不明白了,劳东燕之类家伙教的是什么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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