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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配偶可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
#1基本案情
陈某诉称,陈某与曾某于2018年结婚,于2022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分多笔转账给周某共计60余万元,该行为侵害了陈某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周某向陈某返还6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2裁判结果
曾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某50余万元及利息。
#3裁判理由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曾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与陈某协商一致,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60余万元给予婚外第三者周某,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转账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也有悖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曾某对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周某取得60余万元并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周某共计转给曾某7万余元,应予扣除,相互折抵后,周某实际应当返还陈某5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4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不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该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行为进行规制,强调对公序良俗的保护,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为婚姻关系中的受损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5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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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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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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